沒有徵地批文是否導致補償協議無效?違法征地的幾種情形是什麼?

沒有徵地批文是否導致補償協議無效?違法徵地的幾種情形是什麼?

徵地過程中,徵地部門沒有徵地批文很是常見。那麼,在沒有取得徵地批文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也就是說補償協議是否因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而導致無效呢?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徵地批文?

《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但因集體土地徵收涉及到農村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體土地的徵收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准,書面表現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說的“徵地批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對於集體土地徵收的批准權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的批准,徵地行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這裡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的權限是:(1)基本農田(不受面積限制,只要是基本農田就必須由國務院審批);(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徵收農用地,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他情況需要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並需報國務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四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那麼,我們首先要判斷識別什麼是效力性規範。

一、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法律規範依據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強制性規範進一步可區別為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或取締性規範)。

一般認為,所謂效力性強制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範。

所謂管理性強制規範或取締性強制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範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受到國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並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壞了國家對交易秩序的管理規範。違反此類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範。

二、效力性強制性規範與管理性強制性規範的區分方法

理論界與實踐中,均將強制性規範劃分為效力性強制規範與管理性強制規範,但理論界對於效力性強制規範與管理性強制規範的區分有著不同的觀點。

現在我國比較成熟的觀點是王利明教授的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於效力性規定;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

三、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合同法》於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合同法司法解釋一》於1999年12月19日通過,因此,從1999年12月19日起,合同是否有效 ,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而不得以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對於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只能是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來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對於認定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只能存在與法律、行政法規中,而不存在於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中。

四、土地徵收的審批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按照效力性強制規範的識別方法,我們認為《土地管理法》關於徵地必須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範,不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範。從嚴格管制土地用途和保護耕地的角度看,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沒有徵地批文的,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無效。但是如果承認合同的效力,必然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應當認定無效。因基於被徵地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賴,行政機關給被徵地人造成的損失要予以賠償。但是如果在判決之前行政機關取得徵地批文,是否還要確定補償協議無效,需要慎重。

沒有徵地批文的幾種情形

1、以租代徵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2、協議拆遷

協議拆遷不是相關部門主導的拆遷,沒有徵地批文,通常是普通民事主體與被拆遷方訂立民事協議,以此方式實現對其房屋拆遷,這種情形不具有強制性。

3、未批先佔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有些用地單位為了規避徵地審批手續,往往會以上述幾種情況進行徵收,並且常常由村委會協助組織實施。這些情況下,一般沒有徵地批文,這也是嚴重違法徵收行為,農民可以直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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