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合议庭成员回避及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法条

关于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合议庭成员回避及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法律、司法解释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要成员


关于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合议庭成员回避及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法条

关于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发布:2012-03-14 实施: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发布:2012-12-20 实施: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

发布:2015-12-29 实施:201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六、 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发布:2017-11-27 实施: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发布:2015-09-16 实施:2015-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十八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第四十二条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一) 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的;

(二) 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误的;

(三) 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的;

(四) 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的;

(五) 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的;

(六) 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律师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关于律师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发布:2015-09-16 实施:2015-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六条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关于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 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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