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现“日军”游街,历史不容消费

10月7日,江苏连云港赣榆区一群男子穿着日军制服在闹市街头举着广告牌游街打广告,有店主戏称“皇军都来我们家买四件套”。在闹市,三五成群的男子身着日军制服,手提军刀、步枪,高举宣传牌子,嘻嘻哈哈地游走在街头巷尾……此事一出,一片哗然。

革命老区现“日军”游街,历史不容消费

媒体曝光此事后,当地相关多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经调查,十多名身着日军制服的男子实为某影视公司职员,此次活动目的为拍摄微视频而进行的营销推广。但由于此事发生在赣榆系革命老区,影响极为恶劣。针对此次事件,我们看看会触犯到哪些法律条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男子一行身着日军制服招摇过市,其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自不必说。按照其影响范围程度,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革命老区现“日军”游街,历史不容消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同时,根据《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另外,遵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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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诸如这样不仅没有进行报备,而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广告营销推广活动就应撤下。

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目前,该活动的组织策划者仲某某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而他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仲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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