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果258147369007
那麼題主在當時有沒有違章就可以對照條例規定,以有沒有依法審批和有沒有以審批面積標準建房作出判斷。
為了保護公民財產權益,落實《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將開展確權登記,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國土資源部在確權登記中對於歷史的遺留問題和農民建房未經審批及超佔宅基地建房作出了規定。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前建造的房子,在條例實施後宅基地範圍至今未擴大的,均按實際面積確權登記。《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村民建房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面積建房,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和按當時地方政策處理結果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題主剛好是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後建的房,題主可以按照國土資源部對於農村房屋分階段處理宅基地問題的規定,分別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和《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的時間段內,對照自已是否是未經批准建房或者超出批准面積建房,是否經過當時政策的處理處罰,來確定所佔宅基地是否能確權登記。
如果按照法律法規有不能確認部分宅基地使用權和部分房屋所有權的。那麼不能確認的部分就是違章建築。
三農觀察匯個人觀點,歡迎探討和補充指正。
三農觀察匯
用戶87997913281
國家早先確定了八億畝耕地紅線,然後是城鄉集體土地和城市區國有土地。耕地無論如何都只能用於耕地,集體所有土地由大集體進行安排。城市區土地由政府規劃並按計劃進行使用佈置。我們就說城區,當時是按單位組織劃分的家屬院或者統建樓。由國家出資建設並按制度分配給職工幹部居住,而不具備分房條件的職工幹部可以安置在單位集體宿舍。但分配是分配而所有權還在國家手裡。我們就稱這樣的房屋是合法的。不過那個時期國家對住房監管不是很嚴格,也缺少相關細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所以很多人在城市邊緣地區蓋了許多簡易房。這些房不屬於國家,屬於自己但沒有產權概念。後來在有些城市88年左右,為緩解房屋居住需求,地方政府市政城建部門開始在政府劃定的區域範圍進行房建地皮出讓,這也只針對個體居民住房出讓而不是整體開發出讓,這個出讓是有出讓證明和土地使用證明。然後又過了十年,1998年7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正式印發,啟動了房地產市場。其主要目的在於刺激住房消費需求,擴大內需,對沖外貿下滑的擊,把房地產作為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說到你問題所提到的82年的房子是否合法,我們根據國家房屋建設發展過程來看,82年的房子只要後來補辦了房產證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明,它就是合法的,不過據我所知基本都在過程中取得了產權證明,因年久無從考證國家結合歷史因素,給與支持基本後來都認定合法了!
longtutengAT
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人大通過,1987,1,1開始執行。之前所建民房均不屬違建。(建沒時進入縣鄉政府違建持續執法程序除外)
巖義
我認為不是違法建築,那時候誰家的房子,有批建、有手續?沒有,如果算違章築,那82年之前的房子都是違章建築,包括一些古建築
梁王寶
2004年以前多不算,關鍵是他們想拆就拆,法院讓找律師,有內部文件,律師事務所不能接此類案件
all本木一起
首先,房子是不是違章建築,得看你自己的證件。即使是82年的,你也是有證的,那麼肯定不是違章建築。如果你什麼都沒有,你覺得它不是違章建築他也是了
房產解惑
自己建房不管什麼時間都得有一張手續,82年到18年這麼多年,這房子連手續都沒有,不是違建是什麼。82國家撥亂反正落實政策,很多問題都解決了(包括沒房票的房子補辦房票)
淡定淡定194223822
我認為只要是不符合城市規劃,影響市容市貌,或者是在農村的亂建,非法佔用耕地,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房屋,基本上都屬於建章建築
本人拙見,敬請參閱
望子成龍一
有一些手續,但不是房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