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网恋方式诱骗受害人,非法拘禁他人——主犯“涉恶”获刑四年

案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网恋方式诱骗受害人,非法拘禁他人——主犯“涉恶”获刑四年

在扫黑除恶系列活动中,汕头市两级法院高效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依法宣判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金平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该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首宗案件,被告人因犯组织传销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网恋诱骗拘禁洗脑搞传销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业务经理韦某的带领下, 于2017年4月迁到汕头市,在韦某的组织领导下招募成员,以7至10人为一组,租赁房屋居住分成若干个传销窝点进行管理。传销集团中女成员通过随机添加QQ好友、微信好友,以交朋友、谈恋爱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租住处的传销窝点后,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轮流进行看守,将被害人拘禁在传销窝点内,以推销该公司实际不存在的“香妃丽人”化妆品,胁迫被害人以每套产品2800元的价格,购买数量一套以上的产品,获得加入该公司的资格。

韦某的组织同时通过给被害人采取谈心、听课、体罚的方式,使被害人相信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可以赚钱。每当有网友被诱骗到传销窝点,管理传销窝点的头目会互相安排其他管理传销窝点的头目对网友进行洗脑、威胁并将相关情况向韦某汇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将传销人员由低到高按照业务代理、主任、大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五个级别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管理的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以及层级高低的不同作为计酬或者获利依据,引诱传销人员继续发展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

案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网恋方式诱骗受害人,非法拘禁他人——主犯“涉恶”获刑四年

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7月,公安机关对市区金砂路、玫瑰园、中山路、龙湖区环碧庄等处的传销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其同案人共32人,解救被害人共6名。2018年1月,韦某在广西省河池市都安县安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是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实际不存在的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成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多次引诱、胁迫他人参加其中并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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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某参加该非法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并担任该组织的业务经理,领导本案同案人等非法传销人员33人且层级分为四级,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韦某在非法传销恶势力犯罪活动中,指使非法传销人员以拘押、禁闭的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韦某同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助纣为虐犯罪主观恶性大

案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网恋方式诱骗受害人,非法拘禁他人——主犯“涉恶”获刑四年

主审法官指出,韦某组织、领导的非法传销恶势力集团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实行“家长”式管理的传销网络,以网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其传销手段甚是诡秘。在传销过程中,强迫被害人购买实际不存在的所谓“产品”,又采取传销组织惯用的谈心、听课、体罚、拘禁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控制,社会危害性较大。

值得引起社会关注的是,该非法传销恶势力集团中除了韦某,其中不少成员在被招引后非但没有积极脱身,反而助纣为虐继续诱骗强迫被害人加入组织,犯罪主观恶性较大。这些成员大部分是青年,本来可以脚踏实地从事适合自身的劳动和职业,但主观上向往一夜暴富、贪图享乐,对非法传销、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缺乏辨识力,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不健康的财富观世界观导致他们在非法传销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文稿: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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