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近日,一則關於中國國土資源航空物探遙感中心原黨委副書記、主任張曉山違反政治紀律問題的通報,引發輿論關注。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自然資源部紀檢監察組在通報中指出,2015年以來,張曉山在微信同學群中先後發佈、轉發多篇含有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醜化黨和國家形象、詆譭汙衊黨和國家領導人、歪曲黨史軍史等政治類有害內容的文章、帖子,嚴重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是政治上的“兩面人”。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強調政治紀律,新增“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重要條款,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表述更清晰、界定更精準。

這些表述上的變化,在細化紀律“刻度尺”的同時,也再次釋放出持之以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明確信號。

修改力度之大,凸顯政治紀律重要性

新修訂《條例》與2015版相比,增加了11條,修改了65條,整合了2條。其中,“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26條內容中就有5條新增、12條修改,不僅新增條數超過其餘各章,修改條數之多也位居前列。

修改力度之大,正是突出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具體體現。增加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對搞山頭主義、製造傳播政治謠言等危害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一系列重要修改,增補完善政治紀律“負面清單”,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七個有之”問題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充分體現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

回顧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歷程,這樣的調整並不意外。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黨的紀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

“黨的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管黨治黨上的所有問題,從本質上看都是政治問題。包括在廉潔紀律方面,收紅包也是違反政治紀律,因為黨中央要求的你沒有做到,沒有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在2015版《條例》明確了政治紀律在六大紀律中核心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此次修訂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細化具體化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要求,明確把“兩個維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例如,政治紀律方面開宗明義,“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保證全黨令行禁止,是黨和國家前途命運所繫,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每一個黨的組織、每一名黨員幹部,無論處在哪個領域、哪個層級、哪個部門和單位,都要服從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照辦、黨中央禁止的堅決杜絕,確保令行禁止、步調統一。正因為如此,《條例》在政治紀律部分首先強調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黨中央有權威,才能把全黨8900多萬名黨員和450多萬個基層黨組織牢固凝聚起來,有了嚴明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才能促進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

劍指突出問題,紮緊制度籬笆

圍繞政治紀律,《條例》增加了不少具體條款。這些表述雖然是《條例》中新的內容,在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中卻並不“新鮮”。

十八大以來查處的違紀違法黨員領導幹部案例,幾乎都有違反政治紀律的情節。有的妄議中央大政方針,肆意散佈破壞黨內團結的政治謠言,對黨組織安排發洩不滿,造成惡劣影響;有的熱衷於搞小圈子、拜碼頭、搭天線,對有人打招呼的提攜拉攏,對送錢送物的推薦促成,政治上相互依靠,經濟上相互利用,對當地政治生態造成巨大傷害;有的“七個有之”集於一身,當面一套、背後一套……

以《條例》新增的“搞山頭主義”為例,2014年11月,中央巡視組在向河北省委反饋十八屆中央第四輪巡視情況時,首次提出了抵制“山頭主義”的新表述,要求堅決抵制政治上的自由主義、山頭主義。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同樣是《條例》的新增內容。從十八大以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情況看,這樣的“兩面人、兩面派”並不少見。

年初召開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堅決清除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陽奉陰違的兩面人、兩面派。日前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紅雲,便是其中典型。通報顯示,李紅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利慾薰心,道德敗壞。

為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條例》還增加了對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這一變化的背後,同樣是強烈的現實針對性和問題意識的具體體現。

原武鋼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干擾、妨礙巡視工作,甘肅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虞海燕拉攏腐蝕紀檢幹部和巡視幹部、打探巡視信息,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中央網信辦原主任魯煒干擾中央巡視……僅十八大以來落馬的中管幹部層面,就有不少人存在干擾妨礙巡視工作的問題。

巡視巡察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對相關黨組織及領導幹部進行的政治體檢。打探巡視巡察消息,提供虛假材料,甚至以模擬談話等方式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本質上就是對抗組織審查,性質十分惡劣。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對於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等情形,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如今,在《條例》中增加相應規定,進一步維護了巡視巡察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巡視巡察整改不落實,就是對黨不忠誠,就是違反政治紀律。十九屆中央第一輪巡視發現,對上次中央巡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相當普遍。從黨紀處分角度,以“負面清單”形式,對巡視巡察整改作出相關規定、提出明確要求,對於嚴肅政治紀律、做好巡視巡察“後半篇文章”無疑具有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

界定更精準,量紀更嚴明

記者注意到,1997年印發的《條例(試行)》細化黨章關於政治紀律要求,首次以專章的形式系統地列出“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拒不執行黨中央關於改革開放和其他重大方針、政策”等“政治類錯誤”。此後,歷經多次修改,《條例》有關政治紀律的條款不斷細化、完善。

新修訂《條例》在2015版的基礎上,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界定更精準,表述更清晰。

以詆譭、汙衊英雄模範為例,近年來,利用網絡等載體醜化、抹黑英雄模範的行為多次引起輿論強烈憤慨。對此,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要求,對歪曲、醜化、否定黨的領袖和英雄模範的言行,必須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由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黨員幹部網絡行為的意見》,亦明確規定黨員幹部不準參與“醜化黨和國家形象,詆譭、汙衊黨和國家領導人,歪曲黨史、國史、軍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範”等網絡傳播行為。

如今,《條例》明確將詆譭、汙衊英雄模範列入違反政治紀律範疇,這一清晰準確的定性,對於反對、抵制歷史虛無主義等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細心對比,類似的變化並非個例——

將“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由工作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部分,並增補“監督責任”,將履行“兩個責任”上升到政治紀律層面,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有力保障。

增加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表述,使原條款中的“放任不管”“一團和氣”更加具象,界定標準更加清晰。

將有關誣告陷害條款由組織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部分,進一步彰顯維護黨紀威嚴、保障黨員權利的決心。

……

與此同時,《條例》還通過細節上的調整,使量紀標準更加科學、嚴明。

以“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為例,2015版《條例》規定,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新修訂《條例》則規定,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處分的“最低標準”也由“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上升為“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對此類違紀行為尤其對其首要分子從嚴執紀、從嚴處理的態度,從中可見一斑。

“從嚴”的量紀標準,在其他方面也得以充分體現。例如,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一新增條款雖然針對的是違反群眾紀律問題,但充分體現了從政治上看問題,堅決打擊黑惡勢力、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的決心。(記者 瞿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