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罰站,老師被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已經成爲了「口袋罪」?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已經成為了“口袋罪”,當學生犯錯時教師的處罰方式讓家長不滿意,通常會被定義為“體罰或變相體罰”。

學生罰站,老師被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已經成為了“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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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孩子遲到被老師罰站,某派出所的副所長違規抓老師的新聞,相信大家都知道。

這件事在網上產生了激烈的討論:罰站算是老師對學生的體罰嗎?網友各抒己見,各有各的觀點。

有人說罰站是老師的正常批評教育手段,有人說這是體罰。

雖然大家都承認,學生犯錯就應該受到一定的懲罰,有利於孩子成長,但是對於如何懲罰犯錯的學生,還沒有標準答案。

這個討論讓我們看到了一個事實,教師如何管理學生沒有具體的細則。

學生罰站,老師被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已經成為了“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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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在法律層面,無論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義務教育法》,都明確指出對學生不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而在《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還明確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現在問題來了,哪些情況屬於老師禁止採用的“體罰、變相體罰”?哪些情況又屬於允許採用的“適當方式”?對此,一直沒有一個權威的解釋。

例如,罰站在許多教師看來,就屬於批評學生的一種“適當方式”,而在一些學生和家長看來,這可能是“體罰或變相體罰”。

因此,我們發現“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已成為“口袋罪”。只要學生犯錯時教師的懲罰方式讓家長不滿意,通常就會被定義為“懲罰或變相懲罰”。

在副所長逮捕老師的事件中,該學生的母親就認為“罰站也是變相體罰”,當事老師因此也向學生家長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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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教師的職責是教書和育人,除了在課堂上傳授學生知識外,還要教會學生如何做人和規範他們的行為。

因此,教師也具有一定的管理職能。而任何管理,都必須有章可循才行。

例如,交警管理交通,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闖紅燈怎麼辦、逆行怎麼辦、車停在了人行道怎麼辦,都有非常具體的規定。

我們可以想象,如果沒有相應的規定,交警處罰違章駕駛員時,人家可能會不服氣,交警的工作會特別難進行。

同樣,教師管理學生時,如果沒有相關細則,就會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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