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補償依據及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及程序

【基本案情】

原告趙先生系遼寧省瀋陽市某村村民,其村內的合法房屋土地因“長白島經濟區上河灣土地整理(九洲)項目”被徵收。2018年2月10日,趙先生收到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趙先生認為,區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程序和實體均違法,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建設用地徵收土地補償、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款專用、農業人員安置等各項要求,侵害了其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聖運律師接受了趙先生的委託。針對本案,律師認為,區政府沒有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職權,對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嚴重侵害了趙先生的合法權益。經律師指導,趙先生於2018年2月23日向瀋陽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區政府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2018年4月10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經審理查明,涉案土地為集體土地,應適用《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徵收補償爭議,相關規定未規定區政府有權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區政府於本案複議期間向趙先生作出《關於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通知》,應視為區政府自行撤銷原行政行為,故複議決定確認區政府對趙先生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違法。

【法律分析】

面對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法律是如何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集體土地及房屋的徵收和補償又有怎樣的規定和權限呢?

一、法律依據

憲法、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予以徵收及補償,因此集體土地的徵收,離不開公共利益需要。

二、職責與職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三、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

原則:土地徵收結束時沒有進行安置補償或者未足額補償的,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程序:1、建設項目確定——具體建設項目由發改部門審批。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建設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土地徵收申請、審查——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徵收土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權限,做出批准徵收土地的決定。

4、徵收土地公告——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5、徵地補償登記——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6、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聽取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8、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9、支付徵地各項費用——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

總之,集體土地徵收及安置涉及到廣大農民的生活狀況及根本利益。為保證農民的生產生活,對集體土地的徵收及補償都需依法執行。

【典型意義】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涉及國計民生,一著不慎則民難以安居樂業。徵收部門更應以民為本,從大局出發,嚴格依法行事,保障民生,促進公平。

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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