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11月起「超齡」未參保人員將不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東江時報訊 有不少人希望在退休時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求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即可領取養老金,今年11月1日起此做法可能就行不通了。廣東省人社廳等4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下簡稱 “《通知》”),明確廣東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需繳滯納金

據瞭解,自2008年起,廣東省陸續發佈《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等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分別針對早期離開國企人員、早期下鄉知青、早期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未參保人員等人員,允許這些人員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而根據這次省人社廳等4部門發佈的《通知》,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通知》將於11月1日實施,對於臨近退休年齡但仍未參加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如符合一次性繳費政策的,應儘快及時參保繳費。

其中,用人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繳納滯納金,符合《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規定條件的,按其規定執行。

此外,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中斷繳費不得補繳

2016年,廣東省人社廳等3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全面放開了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城鄉戶籍條件,一定程度放開了靈活就業人員異地參保條件,並允許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進行一次性繳費。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就業人員。

這次《通知》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後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參保後中斷的繳費,不得補繳,符合國家規定補繳、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業務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除外。

此外,《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中第三條第一款“本省戶籍就業人員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之月至本通知實施之月存在未參保繳費時段,且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可向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繳納該未參保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的內容也被廢止。

「提醒」11月起“超齡”未參保人員將不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部門

符合條件靈活就業人員及時補繳

市人社局養老保險科有關負責人介紹,對於養老保險參保,不同的單位、個人對此理解可能各不相同,有些市民,比如靈活就業人員等,平時不參保,臨到退休時才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來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因而造成了一些參保繳費的亂象。

據悉,《通知》下發以來,我市有一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因為符合現行一次性繳費政策,及時趕到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為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通知》要求,從今年11月1日起,超齡未參保人員,將不能通過一次性繳費參加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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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最低標準提至每人14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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