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公司按照《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3、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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