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賄」,成不了貪腐「遮羞布」

近日,有媒體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挖”出了一則關於“雅賄”的新聞。據《馬伯樂單位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真才基,在擔任電信科學技術院院長、大唐電信科技產業集團董事長期間,幫助金馬伯樂國際公關諮詢(北京)有限公司非法獲利約9020.992萬元。為感謝真才基的幫助,該公司董事長馬伯樂於2010年為其送去一部徠卡S2相機及鏡頭,經鑑定價值人民幣32萬元;2014年為其送去一部徠卡M相機及鏡頭,經鑑定價值人民幣28萬元。

行賄人不再送官員真金白銀、香車豪宅或有價證券,而改送高檔相機、名家字畫、珍奇古玩等,這種賄賂被一些媒體稱為“雅賄”。需要指出的是,“雅賄”並非法律術語,亦不屬於紀言紀語,其“雅”只是相對赤裸裸的送錢等“俗賄”而言——權錢交易不那麼直來直去、簡單粗暴,交易載體搖身一變,不但顯得“有品位”“檔次高”,而且讓交易雙方覺得“隱蔽”“安全”。

梳理近年來查處的一些貪腐案件,不難發現,這種“雅賄”已經成為一些別有用心者“圍獵”黨員幹部的慣用手法,也成為一些甘於被“圍獵”的黨員幹部企圖掩人耳目的“遮羞布”。“雅賄”的常見載體,除了價值不菲的玉石、瓷器、字畫、攝影器材,還有奢侈品、名貴花卉、量身定製的旅遊產品等。

所謂“雅賄”,能騙過紀律和法律嗎?不可能的事。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的解釋,這裡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而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由此不難看出,只要涉及權錢交易,是“雅賄”還是“俗賄”,並不影響對違紀或犯罪行為的定性。想借“雅”為名掩蓋貪腐行徑,也就只能“自欺”了,“欺人”完全屬於痴人說夢。

正所謂,“高飛之鳥,死於美食;深泉之魚,死於芳餌。”人稱“玉痴”的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同為攝影“發燒友”的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秦玉海和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真才基……這些收受所謂“雅賄”的典型,心為物役、利令智昏,縱然百般掩飾,皆難逃黨紀國法的制裁。

“雅賄”成不了貪腐“遮羞布”,事實就在眼前。(王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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