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暴力抗法害了谁?

「以案释法」暴力抗法害了谁?

暴力抗法,同样触犯法律!

相信大多数人都经常在新闻中看到“妨害公务”这个词儿,但都只是一知半解。2018年9月14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让小编带您看看事情是怎样发生的吧!

2018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杜某与同学牛某、姜某来到位于鸡西市梨树区的瀚淋洗浴,欲开两个房间,因身份证件与押金问题,被告人崔某、杜某与浴池前台服务员闫某发生口角和身体接触,闫某报警,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派出所民警李某、宋某、辅警李某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试图解决纠纷,被告人崔某、杜某二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撕扯、撞击民警,被告人杜某拽住民警李某衣领进行推搡、撕扯,被告人崔某用身体、头部撞击民警李某、宋某,双手抓挠辅警李某腿部,致使辅警李某腿部损伤。同时,被告人杜某用手机贴近民警面部进行录像,鼓噪浴池内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经法院审理,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向执法的公安干警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及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派出所的谅解,同意对其二人从宽处罚。最终,被告人崔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杜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崔某、杜某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以案释法」暴力抗法害了谁?
「以案释法」暴力抗法害了谁?

法律知识小课堂

「以案释法」暴力抗法害了谁?
「以案释法」暴力抗法害了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将“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加重情形。

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主观方面为故意,对行为结果持积极、放任的故意心态,被告人崔某与杜某明知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而故意采用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客观上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已达到了足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程度。被告人崔某与杜某二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撕扯、撞击民警,被告人杜某拽住民警李某衣领进行推搡、撕扯,被告人崔某用身体、头部撞击民警李某、宋某,双手抓挠辅警李某腿部,致使辅警李某腿部损伤,导致民警无法正常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故其二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案释法」暴力抗法害了谁?

普通民众对妨害公务罪的认识误区

1、没打伤不要紧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对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人身伤害、非法强制捆绑、扣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五款,旨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该条款并未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定罪标准。

2、喝醉打警察可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现实案例中,很多被告人都辩称自己喝醉了,不知道警察正在处警。但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民警在处警过程中程序合法,亮明了身份,被告人仍旧不配合执行公务,殴打民警的,其行为即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梨树法院审理的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多数亦为“暴力抗拒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既保障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人身安全,又维护了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权威性,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小编呼吁,莫冲动,暴力抗法同样触犯法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