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购买保健药品需谨慎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一起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四名被告人因在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过程中未取得资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例」购买保健药品需谨慎

2015年王某某购买裸板“中华植物细胞口服胰岛素”,并在网上联系制作药品包装、宣传并销售。儿子顾某某帮助她接听电话、邮寄药品、联系制作药品包装。2015年5月和6月,被告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分别通过1168网站上留的电话联系到王某某和顾某某,以每小盒单价人民币4元的价格购进,二人分别支付了7 2000元和40 800元。购进后,在王某某未提供资质证明的情况下,二人在各自经营的某保健食品店内,以每小盒单价人民币16.8元的价格销售。销售总价值分别为100 800元和69 687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总价值人民币112 800元。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总价值人民币69 687元。被告人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总价值人民币72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177 8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115 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72 000元。上述款项公安机关均已上缴财政。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在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在未取得资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在未取得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与顾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主犯,顾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九千元。

本案带来了深刻的反思。随着年龄的增大,多数老年人身体都会有一些病痛,老人们往往因为药店药品太贵,而把希望寄托在保健品上,而一些保健品店主正是抓住老人们的这个心理,在销售保健品时将产品功效说的天花乱坠,甚至编造出一些起死回生的案例,强大的功效很容易让老人们动心,花钱买健康,花钱买长寿的心理下,才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有了可乘之机,将一些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出去,不仅仅骗取了消费者的钱财,更给他们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去正规药店购买药品,才会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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