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口罩、药品、消杀类商品 保障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口罩、药品、消杀类商品

保障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商品经营单位:

为了保障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相关防控商品(专指防控口罩、药品、消杀用品等)的市场需求,维持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疫情期间哄抬物件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晋市监发[2020]34号)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情况,对于市场需求的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供应出台指导意见如下:

一、有经营资质的单位从正规渠道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产品质量,留存交易记录,紧急投放市场,以解决市场需求;

二、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事件1级应急响应时间)之前进货的在售商品和库存商品,以2020年1月25日之前最后一次销售价格为基准,涨价幅度不得超过10%;进货价格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0%;出售以前未出售过的商品,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0%;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不得变相提高商品价格。

三、在售商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从快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本指导意见有效期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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