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妻子賣給別人當老婆,嫌錢少,告到官府,看官府如何判案?

今天,我們來詳細講一講宋代的財婚現象。

宋代的財婚現象十分的普遍,司馬光在《書儀》一書中說:

“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兩宋時期,婚姻“不顧門戶,直取資財”的風氣,主要是因為到了兩宋時期,累世為公卿、高官的世家大族已經不存在了,門閥制度徹底衰落了,商品經濟開始繁榮發展,人們對社會地位的評價標準從漢唐時期的閥閱、郡望逐步轉變為了功名、資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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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圖》中的迎親隊伍

婚姻“不顧門戶,直取資財”的風氣,還導致了婚姻買賣的合法化,因此,在宋、元、明、清時期,中國民間存在的買賣婚姻是合法的,也是公開的。在南宋時期的一本名為《名公書判清明集》判牘集論中就記載了一樁買賣婚姻的民事案件。

宋代的法律雖然承認婚姻買賣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犯了“和娶”、“戲賣”、“擅去”之罪,買賣婚姻則是不合法的,什麼叫做“和娶”、“戲賣”、“擅去”呢?

“和娶”與“擅去”是中國古代戶婚律中的兩個概念,“和娶”就是與他人的妻子合謀,使其與本夫離異,而娶之為妻的行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妻子與丈夫即使是合法離婚,如果不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而是妻子與別的男子合謀,故意與本夫離異,也算“和娶”,“擅去”就是妻子擅自離開自己的丈夫,離婚時對本夫不聞不問,急於委身他人的行為,可見,中國古代的法律對原配夫婦的婚姻還是很重視的,給予了許多的法律保障。

“戲賣”就是丈夫隨意買賣自己的妻子,沒有合法的手續,或者未經過妻子的同意等等都屬於“戲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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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婦女和兒童

南宋時期,有個叫葉四的男子,因為家貧,不能贍養自己的妻子阿邵,於是就決定把他的妻子賣給富戶呂元五當老婆,阿邵在改嫁呂元五之前,葉四親筆書寫了休書,並且也徵得了阿邵本人的同意,二人屬於合法離婚,因此,葉四把妻子賣給他人當老婆這件事,在宋代並不違法,然而,後面卻出現了呂元五餘款遲遲未到賬的情況。

葉四將阿邵賣給呂元五之前,雙方商量好了,呂元五要支付500貫銅錢給葉四,而且還寫好了契約,按了手印,呂元五父子先是寄給了葉四300貫銅錢,但是還有200貫銅錢留在了葉萬六家並未寄出,也就說,葉四將妻子阿邵賣給呂元五當老婆,本應收到呂元五500貫銅錢的匯款,可是,卻只收到了300貫,葉四的心情當然很是不高興了。

呂元五可能比較喜歡阿邵,為了促成自己與阿邵的婚事早日完成,遂叫裴千七夫婦與楊萬乙三人到葉四家做他的工作,誘使葉四同意了阿邵與呂元五的婚事,並且還寫下了合約,葉四雖然已經寫了合約,但是心裡還是不服。

葉四家裡比較貧窮,阿邵早就嫌棄葉四了,呂元五家相對來說則比較的富裕,所以,阿邵早就想改嫁給呂元五,雖然,呂元五還有200貫銅錢並未如約交付給葉四,但阿邵唯恐改嫁之不速,急於委身於呂元五,呂元五也貪圖阿邵的美色,二人很快就在一起過日子了,把欠葉四200貫銅錢的事情給忘記了,葉四心裡更加不服氣,於是,就將此事告到了縣衙,那麼,官府是如何判案的呢?

在這裡,我們先討論一下,南宋時期的物價問題,500貫銅錢是什麼概念呢?為什麼呂元五的200貫銅錢留在了葉萬六家,一直未交付給葉四呢?因為,在南宋時期,500貫銅錢不是一筆小數目,有人貪圖錢財,所以這200貫銅錢就遲遲未到賬,我們姑且以南宋物價水平比較穩定的和平年代,來大致推算一下這500貫銅錢的購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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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普通老百姓

一般來說,1貫銅錢是1000個銅錢,南宋孝宗時期,隨著宋金之間大規模戰爭的結束,社會經濟逐步走向繁榮,物價也趨於穩定,宋孝宗乾道年間,1貫銅錢在江南地區可以買1畝地,還可以在湖北襄陽等地買1石米(注:在古代,土地比較便宜,糧食價格比較高),500貫銅錢可以買到500畝地,在中國古代,如果一戶人家有500畝地的話,算是大戶人家了。

10貫銅錢在宋代可以維持一戶人家一年的基本開支,有“得十千,足以衣食”的說法,葉四賣妻所得到的500貫銅錢,可以維持他幾十年的基本開支。

當時的房價如何呢?宋孝宗淳熙年間,1萬貫銅錢在明州(今浙江省寧波市)可以買一棟豪宅,當時的明州城屬於南宋最繁榮的城市之一,這裡是宋朝對外貿易的重要港口。

所以,呂元五支付給葉四的500貫銅錢不是一筆小數目,難怪葉四會把自己的老婆給賣了,也難怪呂元五還有200貫銅錢遲遲不肯交付,同時,也可以看得出呂元五是真心喜歡阿邵的,要不然,他也不會花那麼多的本錢娶阿邵,當時,買一個能歌善舞、姿色美豔的小妾也就1000貫銅錢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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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婦女

那麼,這個案子到了官府那裡,官府是怎麼判的呢?

阿邵、呂元五、葉四三人都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而且還在縣衙各領了100大板,既然買賣婚姻在宋代是合法的,那為什麼阿邵、呂元五、葉四三人有罪呢?本案的焦點還是500貫銅錢的彩禮問題。

中國古代的婚姻分為六個階段,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其中的納徵,即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的彩禮,也就是古人所說的聘財,中國古代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官府往往將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財作為婚姻事實存在的依據,女方收到聘財以後,即表示兩人在法律上已經是夫妻關係,而不是看是否辦過酒席,官府認定的離婚事實,則主要是看丈夫有沒有寫休書給妻子,當然,丈夫休妻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才可以休。

葉四寫休書給阿邵,表示兩人已經合法離婚了,呂元五支付給葉四的500貫銅錢屬於給阿邵家的聘財,因為阿邵原先嫁給了葉四,所以,這份聘財是屬於葉四的,也就說,如果500貫銅錢及時到賬了,那麼,阿邵就是合法改嫁了,呂元五與阿邵的婚姻就是合法的了,因為呂元五遲遲沒有交付剩下的200貫銅錢,於是就導致他與阿邵的婚姻不合法,並且,在這一過程中,葉四和阿邵都犯了罪,只是他們自己不知道而已。

葉四有什麼罪呢?首先,呂元五的聘財未交齊,葉四就讓阿邵改嫁了,屬於“戲賣妻子”,要徒二年,宋朝的官府承認可以合法買賣妻子,但是,必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手續完備的前提下,不可戲賣,丈夫戲賣妻子,要坐兩年牢,之所以有“不可戲賣”一說,大概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不會被自己的丈夫隨意買賣。

阿邵在呂元五聘財未交齊的情況下,急於委身呂元五,犯了“擅去”之罪,即隨意拋棄自己的原配丈夫,宋代婦女在婚姻生活中犯了“擅去”之罪,也要坐兩年牢。

呂元五故意拖欠聘財,他與阿邵的婚姻不僅不合法,而且呂元五還犯了“力奪”他人之妻的罪行,力奪他人之妻,通俗一點講,就是搶別人的妻子,在宋代,搶別人的妻子,要坐兩年牢。

總之,葉四、阿邵、呂元五皆犯了“和娶”之罪,那麼,阿邵到底是屬於誰的妻子呢?官府認為葉四與阿邵離婚事實存在,呂元五與阿邵的婚姻又不合法,那麼,阿邵既不屬於葉四的妻子,也不是呂元五的妻子,阿邵未來需要另行改嫁。

在本案當中,不僅葉四、阿邵、呂元五被打了100大板,坐了兩年牢,而且,參與此事的裴千七夫婦、楊萬乙、葉萬六等人皆受到處罰。

這裡面有裴千七夫婦、楊萬乙、葉萬六什麼事呢?首先,裴千七夫婦與楊萬乙明知呂元五拖欠了葉四200貫錢的聘財,還去說和,誘導葉四在口頭上同意了呂元五與阿邵的婚事,二人屬於“不安本業,輒造事端,和離人妻”,同樣要打100大板,葉萬六由於只是負責寄存呂元五交給葉四的聘財,因此,可以從輕處罰,要打60大板。

此外,參與本案的葉千七和阿鄭二人也受到了處罰,但是,因為葉千七和阿鄭已經年老,中國古代的皇帝講究“以孝治天下”,尊敬老年人,所以,葉千七和阿鄭“各且免科”,免於刑罰。葉千七和阿鄭到底是誰?《名公書判清明集》一書中並未詳細說明,從前後文推斷,葉千七應該是葉四的父親,阿鄭應該是阿邵的母親,他們二人為什麼有罪呢?因為同樣是犯了“和娶”之罪,在中國古代,兒女的婚姻大事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兒女的婚姻大事上,父母是有一定的決定權的,葉四的父親與阿邵的母親,在阿邵改嫁的問題上,並未起到監督的作用,讓阿邵犯了“擅去”之罪,讓葉四犯了“戲賣妻子”之罪,因此作為他們的父母,二人也有責任。

這是發生在南宋年間的一個真實的歷史故事,參與本案的幾乎所有人都受到了懲罰,可見,中國古代的刑罰是多麼的嚴厲,難怪,中國古代的老百姓輕易不敢到官府去解決民事糾紛,而是喜歡選擇私了,其實,呂元五與葉四如果選擇了“庭外和解”,也許什麼事情都沒了。

中國古代的婚姻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個程序,其中的納徵,也就是收受聘財是最重要的一步,有聘財即是合法婚姻,沒有聘財的婚姻,官府是不承認的,與此同時,丈夫賣妻,買主交給丈夫的錢也屬於聘財,有聘財,即是合法買賣,沒有聘財,或者聘財沒有交齊,則是非法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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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乾隆年間,姑蘇一戶人家的婚禮

聘財其實就是聘禮,聘禮起源於原始社會,是男方家庭賠償女方家庭因女兒缺失而造成的勞動力損失,這種風俗習慣在世界各地都有。

漢唐時期,婚姻重門第,聘財只是結婚的一個程序和婚姻事實存在的依據,人們較少關注聘財的多寡,而到了兩宋時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婚姻開始注重資財,於是,聘財的多少往往成為婚姻的關注焦點,甚至買賣婚姻也可以合法化、公開化,到了晚清民國時期,買賣婚姻的陋習才逐步被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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