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23)同案犯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赔偿?江北院督促1名涉黑罪犯履行连带法律义务

荆州江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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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北院在办理湖北省某监狱2018年第2季度提请减刑案件中,发现1名涉黑罪犯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通过建议监狱不予提请减刑督促该罪犯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赔偿10000元。

2018/08/20(423)同案犯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赔偿?江北院督促1名涉黑罪犯履行连带法律义务

检察官办案

2018年4月,湖北省某监狱罪犯王某某获得5个表扬,符合提请减刑基本条件,被监狱纳入提请减刑考察对象。由于王某某原判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黑犯罪,检察官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对王某某进行减刑提请中审查。

❒ 检察官审查发现,在王某某原判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王某某等12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745元,王某某在以往历次减刑中已缴纳15000元, 而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送往多地服刑,具体执行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不详。王某某与11名同案犯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负有共同连带责任,判断王某某是否符合按规定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减刑条件,必须查清这11名同案犯对共同赔偿的履行情况。对此,检察官克服王某某同案犯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父母1人死亡、1人搬迁等困难,查明大部分民事赔偿款未履行。另外查明,王某某近3年在监狱内共消费40659.2元,月均消费1129.42元,明显高于所在监狱罪犯平均消费水平。

❒ 检察官认为,王某某属于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财产性判项的情形,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5月21日江北院在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上发表检察意见,建议监狱在王某某未按规定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行为的情况下对其不予提请减刑。

❒ 江北院检察官与监狱民警一起向王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王某某表示之前对共同赔偿的理解不准确,以为只需要根据共同犯罪的人数履行平均份额即可,此次根据赔偿能力先部分履行,并争取早日将剩余的民事赔偿履行到位。王某某通过原判人民法院履行10000元民事赔偿后,监狱经过再次评审向人民法院提请对其减刑8个月。

2018年7月24日,在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公开法庭上,江北院检察官根据王某某原判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情况,当庭发表建议对王某某减刑5个月的检察意见。2018年8月1日,法院采纳了江北院的检察意见,作出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的裁定。

检察官以案释法

“财产性判项”一词源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指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中罪犯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减刑。

本案中,法院对王某某等12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中的民事赔偿属于司法解释中的财产性判项,并且判决明确表示为共同赔偿,12人对该财产性判项均负有履行全部赔偿的连带法律义务,即在其他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的人都应当及时、全部履行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因此,王某某虽然履行了平均额度,但是该民事赔偿尚未完全履行到位,仍然属于王某某需要继续履行的法律义务,王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如果未达到减刑要求履行的比例标准,不能认定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

编审:张 浪 校对:陈小小

2018/08/20(423)同案犯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赔偿?江北院督促1名涉黑罪犯履行连带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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