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对法的敬畏,高铁霸座几时能休?

孙姓男子霸座风波尚未消去,今日网上又现一霸座女:过道位置非要靠窗坐!令人无语,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缺乏对法的敬畏,高铁霸座几时能休?

对于霸座事件,大家似乎已经有了共识: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违法行为。那么,是法律后果不够严重,不足以震慑类似违法行为吗?

霸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霸座这一简单行为,可能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相应的责任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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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霸座者构成违约。霸座者通常并不是逃票,而是正常购买了车票,从合同法上讲,霸座者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与铁路运输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下,霸座者作为消费者付出了车票费,享有乘坐特定车次火车的权利,但同时也已默示同意遵守铁路运输公司关于乘坐火车的规章制度。霸座者一方面未按照约定去特定的座位接受铁路运输公司的服务,另一方面霸座影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系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的行为。当然,由于没有明文确定乘客遵守乘车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输公司通常不会以违约为由追究霸座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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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霸座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行政法角度来说,霸座者的行为已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山东霸座男受到处罚即为这一类,其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处罚相对来说不算重。

另外,霸座男还被铁路运输公司执行限购车票6个月,处罚的依据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是2018年4月28日中国铁路运输总公司印发的《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当然这并非行政处罚行为,因为大部制改革已经撤销了铁道部,现在的铁路运输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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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霸座者情节如果严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山东霸座男的事件尚未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不足以处以从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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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敬畏,对自己负责

古语有云:畏则不敢肆而德已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有人之所以漠视法律威严,知法犯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法律应有的敬畏之心。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最低线,也是不可逾越,不可触碰的红线。

敬畏法律,是自觉自愿把自己的任性、嗜好关进法律法规的铁笼子,个人才可自由,社会秩序方能保全!因此,往小了讲,对法律敬畏,对自己负责;往大了讲,敬畏法律,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础。希望社会多一丝对法的敬畏,少一些霸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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