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又一例:男子因揚言自殺被判刑!(附自殺行爲法律簡評)

今年2月的一天,男子姚某因欠下數萬外債,翻到武漢地鐵1號線軌道區間內露臺上揚言要跳軌自殺,後經工作人員勸阻並報警得救。該事故造成1號線上下行雙向斷電停運長達40多分鐘,沿線各佔30多萬乘客滯留。據報道,近日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國內又一例:男子因揚言自殺被判刑!(附自殺行為法律簡評)

經筆者檢索,因自殺或揚言自殺的行為而被判刑的,這不是首例。早在2014年就有人同樣因自殺造成嚴重後果而被判刑!

國內又一例:男子因揚言自殺被判刑!(附自殺行為法律簡評)

早前案例

判例案號:(2014)滬鐵刑初字第102號

審理法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判決書顯示,2014年2月21日9時45分許,被告人唐乙在上海市軌道交通3號線淞濱路站從站臺跳入軌道道床,並拿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威脅地鐵工作人員並要他們不要追來。爾後,唐乙爬上軌道防護牆,拿出一把菜刀抵在自己的脖子上,揚言要自殺,導致三號線列車雙向停運,大量乘客滯留在淞濱路站站臺。後唐乙在民警的勸說下,情緒逐漸穩定並放下手中菜刀,民警立即上前將唐乙制伏並抓獲歸案。

被告人唐乙的行為造成當日軌道交通三、四號線的運營秩序嚴重混亂,導致三號線停運近66分鐘,並對多個軌交站點和列車車次的正常運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乙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國內又一例:男子因揚言自殺被判刑!(附自殺行為法律簡評)

自殺行為法律簡評

首先,自殺是個人對自己生命權的處分,我國法律並未規定自己不能剝奪自己的生命。但是,法律排除了因自殺而獲得某些救濟賠償的權利,如工傷保險條例中自殺行為排除了認定工傷的可能,同樣普通的人身保險也會約定排除自殺構成保險事故的情況,因此不能獲得保險理賠。

其次,自殺不能造成其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失,否則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如在上述案例中,當事人自殺行為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已經超越了自己處分自己生命權的範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特殊自殺行為。以相約自殺等為名,誘騙或逼迫他人自殺的,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一方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導致他人自殺的,均可能構成犯罪,要負刑事責任。

國內又一例:男子因揚言自殺被判刑!(附自殺行為法律簡評)

結語

從法律上將,自殺可以,但不要影響到其他人。最後,借用百度圖片一句話:這個世界雖然不完美,但我們仍然可以療愈自己,堅強地好好地活下去!

國內又一例:男子因揚言自殺被判刑!(附自殺行為法律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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