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正式實施

中新網福州11月1日電 (記者 龍敏)自11月1日起,《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這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首次被寫入福建省立法。

多位專家1日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實現福建生態建設的制度化、法制化,對加快建設國家級生態文明試驗區具有重要意義。

福建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指出,該條例是福建通過立法引領,強化制度保障,確立生態優先保護的具體體現。在生態保護上,不僅賦予各級政府相應權力,還要求其履行相應職責,實現職與權的有效統一。

王利平說,該條例還鼓勵公眾參與生態保護,並在條例中規定了相應的制度渠道,確保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享有。

福建農林大學林業專家戴永務教授指出,該條例在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的體系中具有統領性、綱領性和指導性的地位,是構建和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頂層制度設計的迫切需要,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將為建設美麗新福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戴永務認為,福建在生態文明建設立法方面的先行先試,充分發揮了國家級生態文明試驗區的作用,為全國層面立法提供重要的借鑑作用。特別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首次被寫入福建省立法,為探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有效實現路徑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該條例充分凸顯了福建生態先行的特色和力度。例如,該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行河長制和湖長制等。

該條例還規定,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資源嚴重破壞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負責人終身追責。

《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是在今年9月30日召開的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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