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该怎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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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改?还得等待zhongyang出台新的文化执法机构改革意见予以明确,以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条例》的颁布。


结合国家、省级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我个人分析以下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探讨。

一、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文化执法属于五支国字号执法队伍之一,旅游执法也即将并入。文化执法机构名称和性质各省市设置都不同,比如设区的市、县,湖南省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湖北省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大队,设区的市(地级市)基本上落实了同城一支队伍。有的地方使用行政编制、有的地方参公事业、有的地方纯公益事业单位。2016年中央两办下发了文化执法机构改革意见,明确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文化执法机构改革方案,遇2018年机构,文化和旅游合并,这项改革暂时停滞,文化和旅游执法机构合并已经无悬念了。下一步具体怎么改还要待中央对五个领域执法机构改革方案予以明确。

二、个人分析:《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居然出台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改革思路最终是要将行政执法全部纳入行政编制规范管理的或者将执法机构保留事业单位序列机构和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这是原则行政执法机构置换行政编制不现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参公可能性最大。关于参公的话题最热门,事关执法机构的正规化和执法人员待遇,人员身份就更加敏感了,由于各地参公编制紧缺管控严格、执法人员身份复杂参公政策不明确有争议(转业士官、聘干人员、工人身份人员)较多、历史遗留等问题的原因执法机构参公难度较大,对于这些疑难杂症必须顶层设计研究和明确相关政策、条件,切莫一刀切要做到分类对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才会顺利推进。

行政执法本来就应该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委托的出现,各地机关设置事业单位委托执法雨后春笋,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委托确实解决了机关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将专业事务交由专业队伍来承担是相当正确的。但是矛盾也不可忽视,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委托执法机构则不可以。机构性质决定了执法人员的身份,比如辽宁省事业单位改革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划入执法中心定为非参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执法参公人员继续保留待遇或者与机关转任 。

三、文件摘要:2016年4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管理问题,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并立足于当前文化市场现状和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提出适合文化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改革措施。

一是明确综合执法机构适用范围,提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等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推进统一执法。

二是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厘清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立文化部牵头的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实完善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则;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健全文化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五是规范直辖市和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设置。直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对各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行直接管理;副省级城市、省辖市可整合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县级市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六是强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要统一规范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并结合本辖区地理范围、执法任务等情况,统筹考虑综合执法机构编制安排。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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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推行至今,方案基本已定。随着国家部委“三定方案”的批准实施,和各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准执行,在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被要求提前制订方案,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以全面准确地推进党政机构改革,避免行政机关改革出现反复。

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一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被明确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以县区为主,省级、设区的市不再对应单独设立行政执法部门。县区一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有两种方案,一种是以辽宁省为试点的县区只成立一个“行政综合执法中心”;另一种是根据4月份出台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要求组建农业、文化、交通、市场、环保五个专业领域执法队伍,根据这一要求,在县区建立“5+1”综合执法队伍,即在五个领域执法队伍成立之后,将剩余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在一起,成立一个“行政综合执法中心”。

目前,已经审批执行的海南、山东、福建、广东、湖南、云南、吉林、江苏、浙江等11个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对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中的县区机构设置,基本上都是按照“5+1”模式改革。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由于行政类职能划归党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取消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属性,也就是说,从此以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了,原来的参公单位,成为普通事业单位。这对于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好理解,但是,行政执法依然是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能不能按照原来的管理模式,参公管理呢?还是在今后的改革发展过程中,全国统一置换为行政编制,成为正儿八经的公务员机构?

首先,事业单位以公益服务职能为主,不再保留行政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这是方针原则。因此,事业单位不参公,也是大政方针、是大趋势。不大可能因为特殊存在的行政执法单位,就推翻这一发展趋势。从已经试点的辽宁省来看,执行的原则是已经过渡为参公人员的,暂时保留身份和待遇,也可以在公务员和党群参公机构之间自由转任。单位的参公性质不存在了,个人身份凭什么保留,能保留多久,这是现实问题。可以自由转任没错,问题是机构改革,领导职数减少,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也要减少。参公人员有多少人能调整到有空缺行政编制、空缺领导职数的行政、党群机关任职,想必大家心中都有数,跟明镜似的。

其次,行政执法机构能不能进行二次改革,在今后改革成为行政机构,全国统一置换为行政编制?目前,全国的公务员编制只有700万,县区行政执法人员全部置换为行政编制,行政编制要增加200多万。政府要简政放权,精简机构,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要保持在2012年的底数上,只减不增,一次性增加这么多行政编制,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另外,从执法队伍本身来讲,有管理干部,有专业技术干部,还有工勤人员;有提拔任用的,有国考省考招考进来的,还有退役军人转业退伍安置的,还有其他不明路子进来的。这些人如何区别对待,还是一鼓脑全部置换?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矛盾都会特别尖锐,而且对事业单位、事业人员也不公平!

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虽然方案定了,但人员安置政策依然没有确定,参公人员如何过渡,原来的职称如何对接,事业人员执法与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冲突,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只有这些问题完善解决了,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才能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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