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自治區人民政府將適時對這項工作進行專項督查

重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通知》發佈,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做好

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8〕6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做好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全面打造統一規範、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到位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順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機制

(一)各地區要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服務實施細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聯席會議制度替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將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進行有效整合,依法落實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獨立法人地位。

(二)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規模建設標準化交易場所,合理劃分功能區域。開標區、評標區(含評標評審專家住宿區)、監督區和辦公區要有效隔離,評標區(含評標評審專家住宿區)封閉運行,具備電子門禁、電子監控系統等有效的管理措施,尚未實現上述功能的要加緊建設完善。

(三)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牽頭制定完善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和服務規則,建立常態化業務培訓和考核評價機制,切實規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

(四)各級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加強行業監管。進入平臺交易項目必須明確監管主體,防止監管缺失。部門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完善協同監管機制,不斷提高監管效能。監管部門要切實運用線上監管和現場監管方式,全面監督交易過程,及時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要加快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的建設和應用,積極為監管部門開展監管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在平臺網站公佈受理質疑、異議通道。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要積極協助監管部門規範進場交易活動,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報告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依法調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加強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業組織、中介機構、新聞媒體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行政監管”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五)各級監管部門要建立專家動態管理模式,加強評標評審專家管理。制定專家評價考核辦法,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儘快實現評標評審專家先培訓後上崗。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要建立專家評標評審工作評價反饋機制,為監管部門對專家考核評價提供依據。監管部門要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對本行業庫內專家進行全面梳理,資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要儘快完善;資格條件不足、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清退。

(六)各級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區域、本行業內執業的招標(採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考核、培訓、檢查和懲戒機制。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要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及時反饋代理機構在交易平臺代理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助監管部門做好代理機構人員培訓。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業開展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對操作不規範、交易過程和評標評審環節存在問題和漏洞的要限期整改和糾正,每年檢查比例不得低於國家政策規定比例,沒有規定的不低於當年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代理業務機構的25%,並及時將檢查結果書面報送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七)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要會同相關行業部門,加快全區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庫和信用評價體系建設,推進信用監管。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列入失信名單,在信用平臺予以通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與“信用內蒙古”等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雙向互通共享,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約”。

三.促進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範化

(八)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要求,堅持“應進必進”,推進平臺交易全覆蓋。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要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本行業交易目錄內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杜絕場外交易。

(九)各地區要認真落實國家關於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目錄》,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領域的相關信息在政府網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實現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信息公開、透明。

(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本地區、本部門發佈的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制度文件再進行一次清理,及時廢止和修訂與現行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的制度文件,並形成長效機制。清理後的有效制度文件目錄清單要在政府網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完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

(十一)各地區要繼續深化“互聯網+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加快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建設,實現各類交易信息全程留痕、自動存儲、可查可溯、交易過程全電子固化,儘早實現網下無交易、網上全公開。

(十二)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充分利用公共資源交易形成的大數據,通過關聯對比分析,監測平臺交易運行狀況和進場交易行為,提高交易活動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度,為監管部門、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監督、檢查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撐。

(十三)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區域內遠程異地評標工作,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要研究制定自治區遠程異地評標管理辦法,總結各地區經驗,逐步實現全區範圍內遠程異地評標。

五.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健康發展

(十四)各地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將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切實解決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為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保障。各級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釐清責任邊界,防止出現監管缺位、越位和錯位。

(十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明確的各項任務,逐項細化,落實責任,嚴格按規定時間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將適時對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進行專項督查。對於發現的突出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整改,對於整改不力的視情況予以通報。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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