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知赃款还敢要,深陷牢笼悔晚矣

「以案释法」明知赃款还敢要,深陷牢笼悔晚矣

一男子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赃款仍参与分赃。近日,经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明知赃款还敢要,深陷牢笼悔晚矣

案情回顾

2017年春节后,做石子和沙子生意的郭老板手底下缺员工,于是经人介绍,找到了被告人汤某某跟随他做石子和沙子生意,并约定赚钱后付给他工资,汤某某一听有钱赚,想了想便同意了。同年4月,郭老板在武穴市某镇以向被害人胡某某提供石粉为由,骗取胡某某50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次日,郭老板与合伙人叶老板、被告人汤某某开车带胡某某到武穴市某镇建材厂看石粉。当时,郭老板与叶老板留汤某某在车上,带胡某某到现场查看,并对胡某某谎称可于第二天准时装船发货,胡某某一看信以为真,遂支付货款18000元。在回程的车上,郭老板便提出分赃,汤某某起初不知道这钱的来源,但经郭老板一说,内心的欲望便产生了。于是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仍与郭老板、叶老板将该款分掉,其中郭老板得款8000元,叶老板与被告人汤某某各分得5000元。

「以案释法」明知赃款还敢要,深陷牢笼悔晚矣

2017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其赃款也已退,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而郭老板与叶老板也因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决。

检察官说法

明知是不义之财,还伸手去拿,这样的人该抓!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反映出被告人汤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他虽然没有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具体诈骗行为,但却参与了分赃,同样触犯了法律。最终因为5000元而被拘役四个月,悔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核 | 郭选林、郭文哲

文字 | 钟 瑜

编审 | 赵 兆、钟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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