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公衆存款21億 柳林「地下銀行行長」一審被判無期

吸收公众存款21亿 柳林“地下银行行长”一审被判无期

新京報訊(記者王巍)11月2日上午,被稱為山西柳林縣“地下銀行行長”的王鳳連等人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在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王鳳連連同其他幾名被告人吸收1000餘人公眾存款21億餘元,一審判處王鳳連無期徒刑。

吸收公众存款21亿 柳林“地下银行行长”一审被判无期

王鳳連受審。 供圖

根據山西高院通報,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被告人王鳳連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亦無任何經濟實體的情況下,在柳林縣工商銀行營業大廳、柳林匯豐賓館臨街餐廳等公共場所及墕哉、萬隆公寓家中,向存款人承諾按月付息、隨時還本,分別以2分、3分、4分、5分不等的高額月息為誘餌,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並給存款人出具收款憑證。

在參與向王鳳連放款的群眾不斷增多的情況下,有部分放款人與其電話聯繫後主動到其家中放款,王鳳連安排被告人田有財在其外出時參與代收代付、出具憑證,所收款項與被告人王鳳連共用。受王鳳連委託,被告人康紅紅也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吸款項交由被告人王鳳連放貸牟利,從中賺取利差1分。

2012年春,在王鳳連資金鍊斷裂後,被告人田安平受王鳳連安排,以卡轉等方式向部分放款人支付本息。2011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劉兔生在被告人王鳳連的授意下,通過銀行匯款、網銀支付等方式向存款人陳建兵、車小平等20人支付利息、退還本金共996.1萬元。此外,自2010年起,被告人田有財、田安平投資興辦柳林佳盛粉煤灰制磚有限公司過程中,二人也開始分別以2分的月利率自行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該磚廠投資。被告人田有財所吸資金部分還用於轉貸他人。

經查明,被告人田有財、田安平、康紅紅幫助王鳳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非法放貸活動,共計吸收1009人存款2108408900元,尚未歸還金額為1837187732元。其中,截至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王鳳連非法吸收683人存款2069555600元,已還本金32453000元,利轉本55911100元,已付利息179737100元,尚未歸還金額為1801454400元。被告人田有財非法吸收309人存款35848300.65元,尚未歸還金額為33107432元。被告人田安平共非法吸收4人存款1000000元,已付利息277200元,尚未歸還金額722800元。被告人康紅紅共非法吸收13人存款2005000元,尚未歸還金額為1903100元。

吸收公眾存款後,被告人王鳳連等將84625.1萬元用於高利轉貸他人;用於投資27891094.61元;用於購置資產、揮霍或生活性消費支出197751381.95元;以上共計1071893476.56元: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鳳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田有財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康紅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田安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劉兔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對張紅紅退繳法院的人民幣2910萬元予以追繳,並按比例返還被害人;對扣押在案且未移送的涉案財物,由扣押機關處置並按比例返還被害人;對尚未追繳到案的贓款贓物繼續追繳並按比例返還被害人。

一審宣判後,王鳳連、田有財、康紅紅、田安平等四人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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