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天全县发出首例露天焚烧处罚决定书

天全县环保局、城管局、农业局在对天全县城进行巡查时,发现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内有人在露天焚烧杂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焚烧行为,并对正在焚烧的枯叶和树枝进行了扑灭。

处罚决定:天全县发出首例露天焚烧处罚决定书

扑灭正在焚烧的枯叶和树枝

经调查,露天焚烧当事人为聶某,为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堆放的枯叶和树枝较多不好处理私自点燃焚烧,聶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场对聶某进行了2000元的罚款,同时,对聶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处罚决定:天全县发出首例露天焚烧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天全县发出首例露天焚烧处罚决定书

当时人聶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露天焚烧杂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表示以后再也不会进行露天焚烧,同时,积极配合当天就缴清了罚款。

下一步,天全县将进一步结合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督促各乡镇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和不间断巡查,发现火点及时扑灭,同时,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将持续保持联合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焚烧秸秆行为进行严惩。

编 辑:曹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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