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房主转让门面收费能否认定为“非法占有”

李某与房东张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门面租用合同,合同约定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让门面,随后由于经营不善,李某想转让门面,但怕张某不同意,便找人假冒房东张某,伪造了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

背着房主转让门面收费能否认定为“非法占有”

王某查看了“房东”的身份证件、房产证复印件和李某提供的假合同后,于2017年12月与李某、“房东”签订了门面房三方转让协议。随后,李某收取了王某17.8万元的门面转让费(包含两台空调、一台冰柜等折价款)。

2018年5月,真正的房东张某到门面处提醒租期快到时,王某才知道上当受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背着房主转让门面收费能否认定为“非法占有”

李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在李某与房东有“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让门面”约定的情况下,与王某交易时伪造了与房东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并找人假冒房东与王某签订“门面转让协议”。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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