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隊懷孕是什麼操作?插隊懷孕被辭退有道理嗎?

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團公司創辦的苗苗幼兒園的老師,2008年3月入職,當年9月,潘佳怡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2014年9月,雙方再次簽訂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第29條約定,“如違反幼兒園規定,合同自動解除”。2016年9月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兒園工作。

苗苗幼兒園規模不小,教職員工有數十人,除了幾名後勤人員為男性外,在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教師。幼兒園創辦的時間不長,教師都很年輕,有近一半的教師已是年輕的媽媽,其餘的老師也陸續進入育齡期,教學工作受到一定的影響。好在領導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教學計劃,學校的教學工作依然井然有序。

潘佳怡也想生二胎,就向學校遞交了生育申請。在2016年4月11日公示的排名順序中,潘佳怡以綜合考核分36分排名第四。可是,由於有些老師對考核打分排名的一些規定提出了異議和建議,此後集團公司又多次研究生育二胎排隊問題,對考核排隊辦法進行了修改,重新進行考核打分排序並公示。2017年6月12日,在重新公示中,潘佳怡以74分排名下降到第七。潘佳怡雖說有些不服,但也不敢當面頂撞,心想自己也沒有懷孕,接下來的日子裡多注意一點,爭取在輪到自己的時候再懷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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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隊”懷孕被辭退

可是,誰也沒有想到,潘佳怡此時已經懷孕,只是她還不知道而已。過了幾天,潘佳怡算算自己的日子覺得不對,很準時的例假卻遲了幾天沒有來,她買了早孕棒回家測試,這才知道自己懷孕了。

“我懷孕了,這可怎麼辦啊?”聽到妻子說懷孕,潘佳怡的丈夫徐坤十分興奮,看到潘佳怡神色有些不安,丈夫有些不解。

“你不知道,我們幼兒園剛剛出臺了一個規定,申請生二胎的教師必須要按考核打分排隊,不按排隊順序懷孕的,按自動辭職處理。”潘佳怡說到這裡,嘆了一口氣:“我排名第七,現在不能懷孕,不然工作就沒有了。”

“生育是每個人的權利,竟然還會有剝奪他人生育權的事,這簡直是太荒唐了!”徐坤憤憤不平,但轉念一想,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便寬慰道:“明天和你們領導好好商量一下,領導會通情達理的。”

第二天一上班,潘佳怡就來到園長辦公室,囁嚅道:“園長,我懷孕了,想申請提前懷孕生育。”聞此消息,園長驚奇地瞪大眼睛,反問道:“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現在怎麼能懷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隊懷孕的。但我現在懷孕了,就肯定要把這個小孩生下來。”見潘佳怡態度堅決,園長兩手一攤,無奈地搖了搖頭說道:“排隊懷孕,否則按自動辭職處理,這是集團公司總部定下來的。你堅持懷孕生育,我個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實向總部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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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園長的彙報後,集團總部的領導也感到十分棘手,多次開會研究對潘佳怡懷孕問題的處理意見。最終,大多數人認為,既然公司出臺了相應的制度,就得嚴格按照制度執行,如果這件事處理不好,將在幼兒園產生不好的導向,會直接影響到幼兒園的教學秩序。因此對這件事絕不能妥協。於是,2017年6月30日,根據集團公司的決定精神,幼兒園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以潘佳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潘佳怡解除了勞動合同。

女教師與單位對簿公堂

接到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幼兒園支付兩倍工資差額及相應的賠償金。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潘佳怡與幼兒園勞動合同期滿後,潘佳怡仍在幼兒園工作,幼兒園未提出異議;2017年5月,潘佳怡懷孕;2017年6月30日,幼兒園根據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與潘佳怡解除勞動關係;幼兒園給潘佳怡發放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工資總額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幼兒園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752.2元。

接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後,幼兒園表示不服,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幼兒園不承擔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

幼兒園訴稱:潘佳怡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幼兒園對潘佳怡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是正確的。2015年3月,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潘佳怡嚴重違反了單位這一規定。

幼兒園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2008年10月,潘佳怡與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簽訂合同時間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2015年10月開始,幼兒園依據“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以及職工上交的“懷孕申請”排出了懷孕生育順序,經幼兒園大會宣佈並公示。2017年3月,“二胎懷孕排隊順序”又經大會宣佈並公示,按順序,潘佳怡應於2017年12月份懷孕(排在前面的幾位老師已經申請並備孕)。2017年5月,潘佳怡為了強佔生育名額,故意提前懷孕,這種無組織、無紀律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單位內部造成極壞的影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之規定,幼兒園與潘佳怡解除了勞動關係。潘佳怡於2017年12月1日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上述裁決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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