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一段“江西新餘一少年將身體伸出轎車天窗撞限高槓身亡”的視頻引發關注。29日下午,新餘市公安局發佈通報稱,上述事件發生於10月28日下午,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13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事發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造成鍾某當場死亡。目前事故還在進一步處理中(10月30日觀察者網)。
對於這起慘劇,網友大多數是批評這個死亡的孩子缺乏規則意識;還有的認為監護人也有失職的問題;更有深刻且惡毒的評語說“用行動詮釋了‘不作死就不會死’”。但也有網友提出質疑:公路上的限高杆是怎麼立的?他們覺得,這個孩子站在小車天窗上的高度也不過相當於一輛卡車的高度,難道這裡的公路限高到連卡車都不許通過?
聯繫過去發生的限高杆殺人慘案,筆者覺得,防止悲劇發生應該從兩方面努力:一方面是車輛的駕乘人員增強規則意識,不要去和限高杆“搏鬥”;另一方面,也應該研究一下限高杆設置的規範問題。
如果我們追問,這些限高杆是誰樹立的?限制的高度又是如何確定的?結果卻是五花八門,似乎是公路的經營者、管理者都可以自由地決定設立限高杆,無論限高是否合理,駕乘人員只有遵守的份兒。
關於限高杆的設置,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似乎是一個空白。只有《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提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
顯然,這麼幾句話不能解決關於限高杆設置的更多的矛盾和問題。例如,限高的必要性問題,限高的標準問題,限高杆的提示問題,限高杆安裝後的管理問題都沒有規定。有關部門只考慮如何限制超高車輛通行,卻沒有首先考慮人的生命安全,這同樣也是限高杆“殺人”的客觀原因。因此,需要轉變思維,不僅要限制超高車輛,更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通過規範化、法治化管理,實現限高杆的“限高”和“安全”雙重目標。《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把限高杆設置的權力下放給鄉鎮政府,公路管理部門是否需要監管,還有設置限高杆後的管理責任問題,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甚至連村裡也能決定設置限高杆,也沒有誰去糾正。
同時,應該尋求通過現代科學技術和現代管理手段,解決“限高”和“安全”之間的矛盾。比如車輛與限高標誌發生碰撞後,能夠阻止車輛通行,但又不至於導致毀車傷人的惡性事故;在車輛接近限高標誌後,能夠提醒管理和救援人員採取相關措施。這需要研究限高杆的材質、運用電腦管理等綜合手段,防止一撞“限高”就死人的慘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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