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重慶公交墜江事故」:遇險人員核實難度較大!公交司機可能涉哪些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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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10月28日,由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孫華山牽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參加的部際聯合工作組,趕到重慶萬州區“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現場,指導協助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人員搜救等應急處置工作。

部際聯合工作組要求,要繼續全力搜救遇險人員,全力以赴搶救生命,做好涉事車輛定位、車輛打撈工作,科學救援、輪流值守、不分晝夜開展搜救工作;要認真核實車上遇險人數,公交車運行過程中隨時有人上下,人員核實工作難度較大,各部門一定要認真核實核准,並及時向社會公佈;要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幫助和安撫事故受傷、遇難以及遇險人員的親屬;要徹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要舉一反三,堅決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全面開展隱患排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部際聯合工作組會同現場救援指揮部,已制定分三個步驟將落水車輛打撈出水方案:一是準確定位落水車輛位置;二是組織潛水員對江底車輛進行栓套、固定,為起吊作業做準備;三是利用浮吊船起吊車輛。

截至10月29日凌晨6時,已有70多艘救援船隻到達事故水面開展救援;重慶水文局、重慶航道局攜帶多波束聲吶到達現場,公羊隊攜帶三維側掃聲吶到達現場,開展涉事車輛搜索定位;潛水力量方面,已調度組織重慶長航隊、交通部上海打撈局、公羊隊、藍天救援隊的15名潛水員在現場待命,相關潛水設備將於今天中午後陸續到位,潛水作業深度可達80米;浮吊船方面,已有重慶長航隊一艘45噸級浮吊船以及萬州本地兩艘60噸級、20噸級浮吊船到達事故現場水域待命,基本可滿足救援需要。現場所有救援力量,由重慶長航隊統一調度指揮,共同制定安全可靠的起吊作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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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萬州警方28日下午通報#重慶大巴車墜江#事件稱,28日10時08分,一輛公交客車與一輛小轎車在重慶萬州區長江二橋相撞後,公交客車墜入江中。經初步事故現場調查,系公交客車在行駛中突然越過中心實線,撞擊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根據調查訪問、調取公交客車沿線監控視頻,初步確認當時公交客車上共有駕乘人員10多人。

目前事故原因正進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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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事故中,公交司機可能涉哪些法律問題?律師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鄧學平律師 微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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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及量刑:

1、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屬於一種過失罪,比如過於自信,自信不會發生危害或者自己能夠掌控。在量刑上,交通肇事罪造成重大傷亡,通常將會判處3到7年有期徒刑。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一一列舉出來。法律在明確列舉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四種常見的危險方法的同時,對其他不常見的危險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義,這樣有利於運用法律武器同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鬥爭,保衛社會公共安全。

量刑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原因未明。

無論是人為故意還是機械事故,只有把他人的生命安全當自己的生命安全來對待,就能夠減少這類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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