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庆公交坠江事故”:遇险人员核实难度较大!公交司机可能涉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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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10月28日,由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部际联合工作组,赶到重庆万州区“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

部际联合工作组要求,要继续全力搜救遇险人员,全力以赴抢救生命,做好涉事车辆定位、车辆打捞工作,科学救援、轮流值守、不分昼夜开展搜救工作;要认真核实车上遇险人数,公交车运行过程中随时有人上下,人员核实工作难度较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核实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帮助和安抚事故受伤、遇难以及遇险人员的亲属;要彻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要举一反三,坚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部际联合工作组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已制定分三个步骤将落水车辆打捞出水方案:一是准确定位落水车辆位置;二是组织潜水员对江底车辆进行栓套、固定,为起吊作业做准备;三是利用浮吊船起吊车辆。

截至10月29日凌晨6时,已有70多艘救援船只到达事故水面开展救援;重庆水文局、重庆航道局携带多波束声呐到达现场,公羊队携带三维侧扫声呐到达现场,开展涉事车辆搜索定位;潜水力量方面,已调度组织重庆长航队、交通部上海打捞局、公羊队、蓝天救援队的15名潜水员在现场待命,相关潜水设备将于今天中午后陆续到位,潜水作业深度可达80米;浮吊船方面,已有重庆长航队一艘45吨级浮吊船以及万州本地两艘60吨级、20吨级浮吊船到达事故现场水域待命,基本可满足救援需要。现场所有救援力量,由重庆长航队统一调度指挥,共同制定安全可靠的起吊作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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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万州警方28日下午通报#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称,28日10时08分,一辆公交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客车坠入江中。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根据调查访问、调取公交客车沿线监控视频,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多人。

目前事故原因正进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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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事故中,公交司机可能涉哪些法律问题?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邓学平律师 微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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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及量刑: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一种过失罪,比如过于自信,自信不会发生危害或者自己能够掌控。在量刑上,交通肇事罪造成重大伤亡,通常将会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量刑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原因未明。

无论是人为故意还是机械事故,只有把他人的生命安全当自己的生命安全来对待,就能够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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