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需要負責不?

哲子62495338


這個要分情況來看,第一種,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來使用農藥,而非國家禁止的劇毒農藥,則不負責任,但實話說,如果你嚴格按照要求使用的農藥,是不會把人毒死的,所以,就不存在白天打農藥,晚上小偷偷菜把人毒死情況了。

第二種,使用了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農藥。《國家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用於防治衛生害蟲,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於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下圖)。


這裡就明確了相關規定,一旦一個小偷偷菜,吃了後死亡,那麼,肯定就是偷吃了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菜農錯誤在先,小偷錯誤在後,所以,導致人死亡,要承擔法律責任,但這個責任是民事賠償,還不至於上升到刑事責任。


只有一種情況會承擔刑事責任,那就是菜農不僅違反國家規定給蔬菜使用高毒、劇毒農藥後,還拿到市場上去買,導致別人買了吃了死人,如此,菜農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很多人對於小偷偷菜吃死人要承擔責任,表示難以理解,有網友表示,即便要承擔責任,也應該是銷售劇毒農藥的廠家,更有網友表示,你不來偷菜,就不會死,覺得承擔責任難以理解。

這裡說幾個問題:

1、生產劇毒農藥的廠家,一般會嚴格按照國家要求銷售給需要劇毒農藥的單位,嚴格來說,不會賣給個人,即便賣給個人,也是用於那種符合國家要求的使用範圍,一定不是賣給菜農拿去打到蔬菜上。

2、菜農的錯誤和小偷的錯誤不能混為一談,需要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首先,菜農違反規定,使用高毒、劇毒農藥,是導致人死亡的原因,小偷的錯誤在於,不是自己的東西,去偷竊別人的東西,同樣是要承擔責任的,而且是主要責任。


這裡就很明確,小偷偷菜,罪不至死,死於菜農使用劇毒農藥,菜農錯誤在先,小偷偷別人東西,錯誤在後,兩種錯誤,各自承擔一部分責任。

這個有點跟小偷偷吃果農打劇毒水果,以及電動車司機違規私自接電線充電,導致小偷被電死,是一個道理,當小偷因為被偷之人違規使用其他劇毒農藥、私自連接線路導致小偷死亡的,要承擔一定責任是一個道理。

3、菜農建立提醒牌,不承擔責任。如果菜農確實違規使用了劇毒農藥,擔心有人來偷菜吃死人,提前在菜地裡立牌子,提醒其他人,做到了告知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



4、小孩偷菜導致吃死人,無論哪種情況,也要承擔責任。很多孩子,小時候在農村,都有偷菜經歷,這些孩子還是未成年人,缺乏辨別能力,如果偷吃導致死人,菜農也需要承擔責任。

所以,針對提問的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還有,如果菜農在菜地裡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需要負責不?

我覺得這個東西真的很難說,之前有一個新聞說,一個騎電動車的男子,經過一條平整的水泥馬路時,中間剛好有一個小凹坑,由於車速比較快,當經過這個小凹坑的時候,電動車失去平衡,男子重重的的摔在馬路上,後來經過搶救無效身亡。

按照常理來說,這件事情應該沒辦法追究別人的責任吧,完全是男子自己不小心導致的後果。然而這家人後來卻把道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說是路面沒有修好,是導致這場車禍的罪魁禍首。結果居然勝訴了,而且獲得了賠償。

所以說如果農民給自己家菜園子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需不需要負責,還得看情況來說:

一、不需要負責的情況

農藥是否符合國家使用標準。現在我國明文禁止使用高毒農藥,如果農戶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並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農藥。那麼農民給自己家菜園打農藥,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被人偷了菜,偷盜的人中毒了,首先要確定是不是真的是農藥中毒。因為現在的農藥都是低毒農藥,只要經過水洗,一般不會出現中毒現象,就算中毒,可能也只是輕微的狀況,不至於導致死亡。

所以這種情況下,農民是不需要負責任的,偷盜的人自己不要臉偷別人的菜,本身就是可恥行為,農民打農藥那是合乎常理,沒必要負責。

二、農民要負責任的情況

1、農藥不符合國家使用規定標準。如果經過專業部門檢驗,發現農戶使用的農藥屬於高毒農藥,首先追究的是賣農藥的商家,其次就是農戶。這種情況下,雖然按道理主要責任是偷盜者,但是違規販賣高毒農藥和使用高毒農藥的商家和農戶,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農戶來說,承擔責任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不知購買的是高毒農藥的情況下使用的,可能責任會比較小。但是如果明知是高毒農藥,還仍然購買使用,這樣責任就會相對較大。

2、過度使用農藥。如果農戶農藥的使用量遠遠超過食品安全的標準,那麼這樣一來,偷盜著如果因為食用之後導致死亡,農戶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對於農民來說,打農藥不可能做到每次還要寫個警示牌來提醒別人,只需要按照國家標準,不過量使用農藥,那麼責任就不可能到自己頭上。農民正常作業,被偷了自己的勞動成果,還要承擔別人中毒的風險,這去哪裡說理啊。

其次就是偷盜者,如果真的想吃,花不了幾個錢,何必在不知道安不安全的情況下去偷盜呢?即可恥又危險,農民種點東西不容易,不可能為了防蟲害的同時,還要去考慮防偷盜,多累啊,偷盜者你可長點心吧。

更多三農資訊,敬請關注[少三番],謝謝大家。


少三番


從常理上來說,你買的農藥如果是正規廠家生產的農藥,應該不會毒死人,因為現在國家已經明令禁止在蔬菜水果上使用劇毒農藥。《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農藥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的生產……

由此,可以得出你肯定是使用了禁止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這些農藥對人、畜毒性很大,能經過口腔、皮膚和呼吸道等途徑進入體內引起急性中毒。即便不發生有人中毒事件,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使用禁用的農藥;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防治衛生害蟲,用於蔬菜、瓜果……生產的,

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你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因為你打農藥是為了除蟲害,主觀上並沒有害人的故意。不過雖然你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應該是跑不掉的。如果案件起訴到了法院,從以往的案例來看,因為小偷本身偷東西就有過錯,且不注重為生,對蔬菜清洗不徹底,主要責任應該在小偷本身,而你在噴灑了劇毒農藥之後,沒有盡到提醒注意的義務,而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也要承擔部分責任。最大的可能是你承擔40%的責任,小偷承擔60%的責任。

對你表示很同情,大家千萬不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否則真的要承擔後果的!


打虎拍蠅


這個我還真有發言權,在我家門口就真實發生過,一個鄰居經常偷我隔壁鄰居的菜,我隔壁鄰居辛辛苦苦種了菜賣錢的,後來他心一狠晚上偷偷打了農藥,想看看是哪個缺德的偷的,結果第二天就聽到有人上醫院了,過了兩天才知道是農藥中毒,去醫院住院半個月,回來那個鄰居厚顏無恥的報警說我隔壁鄰居下毒毒他,後來我隔壁鄰居被判賠1000塊錢。我隔壁鄰居雖然賠了1000塊,但是他心裡樂開花了,他說這錢花的起,那陣子走路都笑哈哈的。


用戶名有多長


很遺憾,答案是需要負責!

之前就有一個案例:

浙江沈某和妻子,路過菜地,順手採了田裡的青菜,回家食用後,中毒,隨後狀告菜主毛某,法院判決毛某承擔40%法律責任。

法院給出的解釋是這樣的:

第一,人的生命健康權是與生俱來的,也是最應該得到保護的民事權益。毛某對可食用的青菜噴灑農藥,對沈某的生命健康權造成危險。

第二,對於自己的土地,毛某應當具有管理的義務。這個義務在這主要體現為,告知義務和警示義務。

第三,沈某摘了毛某的菜,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基於以上三點,最終酌情認定沈某承擔這起事故的60%責任,菜主毛某承擔40%的責任。

對於法院的判決,小編不做評論,時值瓜果用藥高峰期,通過這個案件,小編想提醒廣大種植戶朋友們:

1、在正規農資店購買合格農藥產品。

2、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害農藥。

3、不要隨意加大農藥的使用濃度,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

4、在噴施農藥後,在顯眼的位置標識警示標語,已作提醒,免於責任。



火種三農


菜農給菜打農藥,一般都是防治病蟲害的,並不是用來防賊的。所以打農藥的濃度和劑量一般都不會對人造成損害的,即使有農藥殘留,也不會有什麼大礙的。

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 。這說明小偷一是身體較差,抵抗能力較弱;二是偷的數量較多,累計數量很大。所以才被毒死了。

這個小偷也真夠倒黴的,為了一些青菜,反而搭上了一條性命,真是不值得啊。



小偷是死了,但是小偷的親屬會不會訛詐菜農,菜農應不應承擔責任?這正是菜農所擔心的問題。

按照《刑法》的規定和有關理論精神,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的結果,但是不是出於過失或故意,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小偷偷菜被毒死,這也是菜農所不能抗拒和不能預見的。菜農無法知道小偷去偷東西,更不能預見到小偷因為偷菜被毒死。小偷之死,純屬意外事件。

對於意外事件,菜農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法重情深


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可以肯定地說,你需要負責,而且是雙重責任:有期徒刑,附帶民事賠償。


因為之一:

當前的蔬菜使用農藥,國家規定【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大多數農藥屬於【低毒或微毒,甚至“無毒”】,在農藥殘留方面屬於“低殘留”或者“無殘留”。

所以說,合法合理使用正常農藥,根本不會出現【人中毒致死的事件】,頂多是有一些輕微的中毒症狀表現。

因此,“你”下午給蔬菜打藥,“別人”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最大的原因是“你”違法使用了【高毒農藥】造成的。

去年,“毒大蔥造成百隻羊死亡”事件中,種植、銷售大蔥的兩名瀋陽農戶近日在山東壽光市人民法院受審,兩人分別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獲刑7個月和6個月。

因為之二: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因為之三: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明確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

本條除援引《解釋》第4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外,還規定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數額標準設置為五十萬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三檔法定刑的數額標準保持一致,同樣是為了保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罪名適用上的平衡協調。


十星科技


下午給菜打農藥,晚上有人偷菜被毒死,是否需要負責?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幾點看法:

這件事情按照一般現實情況的話,農民給菜打藥是無需負責任的。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偷菜者到底是不是因為吃了打藥的菜而導致死亡的?這還很難判定,必須經過專業的檢驗檢測部門、醫院等出具的專業報告來判定。



如果菜農只是為了讓自己的菜長勢更好,消除病蟲害的話,那偷菜人因為吃了打藥的菜是而被毒死,菜農是無需負責任的。菜農的行為是個人正常行為,而偷盜者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自己在違法行為實施過程中遇害,當然是要自己來承擔的。


當前,如果菜農目的是防止小偷偷菜,而加大加重藥量,而導致小偷死亡的話,菜農應該負民事責任,但是這種行為判斷在現實中是很難的,除了菜農自己承認,很難找出證據證明其防止小偷的目的。

歡迎關注“東愛雨公考”,專注農村問題答疑。

東愛雨小公


需要說一下什麼情況下是你不需要負責的:①你打的農藥是國家規定允許的,並且是符合農作物生產需要的,換句話說就是你打的農藥是正規產品,你打藥的目的是為了農作物生長而不是其它目的;


你打完農藥後在你打藥場地的顯著位置上樹立了警示標誌,比如‘已噴灑農藥,請勿採摘’等;

偷菜的人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任何民事活動。年滿18週歲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考慮到我國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現狀,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點,別人偷菜產生的死傷後果才不會由你負責。

題主提這個問題肯定也是考慮到道德方面,畢竟小偷是來偷東西的,可道德和法律畢竟還有不同的地方,我們追求的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國,法不容情,你保護自己的利益(菜)不受侵犯這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你因為保護自己的利益中產生的行為損害了其他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當然你也可以依法追究偷菜的人偷菜給你造成的經濟損失。


迴廊壹寸相思地


是否需要負責就看菜農的主觀目的和農藥藥性了。

比如,之前發生過這樣一起真實案件。一老農家種的菜總是被小偷偷走,久而久之他就懷恨在心。於是,他到市場讓購買了劇毒農藥,只兌了少量水分就給打在種的菜上。他內心就是希望小偷偷了這些菜回家,洗不乾淨上面的農藥,然後吃了毒發身亡。



後來,小偷果然又來把這些菜給偷回家去,隨便洗一洗就給做來吃了,最後果然毒發身亡。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即使老農作為小偷的長期受害者,他也沒有對小偷生殺予奪的權力。他明知道在種的菜上打劇毒農藥很有可能會毒死小偷,但他仍然這麼做並一樣小偷被毒死,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最終,法院判處老農六年有期徒刑。

當然,如果菜農打農藥的目的只是防治病蟲害,也沒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農藥,比如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那麼如果有小偷偷走這些菜沒有洗乾淨就煮開吃了,最終毒發身亡也不關菜農的事。因為

小偷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理應清楚給菜打農藥的農業習慣,他將偷來的菜都不洗乾淨就吃,被毒發身亡也屬於他自擔風險,怨不得給菜打農藥的菜農。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不是為了毒死小偷而打農藥的話,即使真的有小偷被毒死的情況發生,那麼也沒有理由讓菜農承擔責任。當然,小偷家屬是肯定會上門訛錢的,這確實是令人扎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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