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伍:秸稈禁燒需釐清五種關係

文 / 卓建伍(環境保護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根據環境保護部前段時間通報的全國秸稈焚燒衛星遙感巡查監測情況,全國共監測到疑似秸稈焚燒火點862個,比去年同期增加54個,增幅為6.68%。

每至秋季,秸稈焚燒問題都會成為環境治理工作的難點。有的地方採取經濟手段,甚至處罰上千萬元,有的地方嚴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但結果卻是年年禁、年年燒。秸稈焚燒問題已經成為關乎空氣質量、關乎政府公信力的社會問題。筆者認為,解決秸稈焚燒問題需要釐清以下幾個關係。

第一,要釐清疏與堵的關係。疏堵結合的辦法已經提了很多年,但實施效果並不理想,有的地方在堵上下了很大功夫,卻在疏上進展緩慢。解決秸稈焚燒問題,關鍵在疏導,沒有出路的堵解決不了實質問題。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提出,力爭到2015年,秸稈綜合利用率超過80%。《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方案(2014-2015年)》提出,到2015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秸稈綜合利用率平均要達到88%以上。為此,地方政府要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切實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從源頭上解決秸稈焚燒問題。然而,堵卻是目前解決秸稈焚燒問題的重要手段,但堵的落腳點應放在以堵促疏上,通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遏制秸稈焚燒行為,做到疏堵結合。疏堵要靈活,在一些秸稈產量高、綜合利用率低的地區,採取適時、集中、有序、有控制的焚燒也不失為解決目前秸稈焚燒難題的一個臨時性辦法。

第二,要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目前,秸稈綜合利用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農民沒有收益、企業沒有效益,雙方在秸稈綜合利用上均缺乏積極性。推進秸稈綜合利用,要充分發揮政府與市場的雙重作用,要讓農民和企業在秸稈綜合利用中有勁頭、有奔頭。地方政府要發揮秸稈綜合利用的責任主體作用,因地制宜編制本地區秸稈綜合利用規劃,出臺有關秸稈問題的綜合指導性意見,政策上扶持、引導和鼓勵企業投資,科技上不斷提高綜合利用水平,服務上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體系,資金上不斷加大秸稈綜合利用補貼範圍,並對秸稈綜合利用企業給予電價、稅收、信貸等多方面優惠。與此同時,要更加註重發揮市場在疏導方面的關鍵性作用,政府資金在投入上要發揮帶動作用,吸引大量社會資金投入到秸稈綜合利用中。從長遠看,要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農民積極參與的秸稈綜合利用長效機制。

第三,要釐清幹部與農民的關係。筆者在調研時,有的基層幹部反映,現在實施強制性禁燒,有很多農民不理解,有的甚至開始出現牴觸情緒,出現“幹部累夠嗆,群眾嚇夠嗆”的局面。事實表明,圍追堵截的禁令方式實質上是治標不治本。處理禁燒問題,幹部不應將農民放置在對立面,而要切實改變作風,學會站在農民的角度考慮問題,替農民想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要加強技術交流和知識普及,提高農民綜合利用秸稈的技能。同時,做好宣傳與普及,讓農民真正認識到秸稈焚燒的危害和綜合利用的益處,在突圍秸稈焚燒的困局中建立融洽的幹群關係。

第四,要釐清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係。秸稈綜合利用與禁燒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緊密合作,共同推進。在綜合利用方面,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發改部門統籌研究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的政策,農業部門積極引導農民進行秸稈綜合利用,科技部門抓好綜合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工作,財政部門制定並落實有關秸稈綜合利用的財稅扶持政策。在禁燒方面,《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在調研中,有些基層人員反映,有的地方政府將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落在環保部門,但基層環保部門在能力與人員上根本無法滿足禁燒工作要求,有的縣幅員上千平方公里,環保局所有人員加在一起不足40人,就算全員上崗、24小時不休息也堵不住。地方政府要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合理確定監督管理部門,形成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分工協作的推進機制,尤其重要的是,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禁燒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要釐清環境保護與農民增收的關係。《關於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明確提出,要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農民增收。在解決秸稈焚燒的問題上,環境保護與農民增收並不矛盾,而應該是相互促進的關係。一方面,秸稈本身是一種資源,如果利用得好,實現資源化、商品化,在一定程度上能緩解資源緊缺的問題,同時,也起到減少汙染物排放、保護環境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的過程中,要為農民創造經濟效益,使秸稈綜合利用真正成為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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