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要不要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轉角遇未來


結婚時,要不要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這個問題包含了多方面的變數,這裡,我僅僅說一點房產的事情,談談個人的淺顯看法。

  • 首先,要查看不動產登記簿上該套房屋的權屬狀況,包括它的權利歸屬和內容;

  • 其次,該套房屋的原始取得方式;
  • 再次,房產證上加名字時需具備的條件;
  • 最後,如果夫妻關係不睦導致分手,雙方就財產的歸屬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考慮哪些方面的因素?

不動產登記簿顯示的該套房屋的權利歸屬和內容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物權法》第十六條

物權歸屬,指的是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物權歸屬於何人,即:物權的權利人。

題主的問題沒有明確說明房產證上寫了幾個人的名字,在這裡,假定為男方一個人的名字。

物權的內容,要看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內容是什麼,特別是土地是劃拔性質還是出讓性質,它將可以推導出是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權屬性質不同的房產。

房屋的取得方式

房屋的取得方式,有購買、繼承、贈與、公房房改等方式,每種不同的方式,其付出的相應價格也不完全相同。

加名時需具備的條件

他項權利狀況

如果房產證上加名時,房屋處於按揭或抵押狀態(按揭貸款指的是購房者從開發商購買的期房,在交付了首付款後,不足部分通過銀行貸款並將購買的房屋向銀行作抵押;抵押貸款指的是業主已經有房產證和土地證,因為資金融通的需要,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作為償還銀行貸款的擔保,並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作者注),要等到還清了銀行的借款,解除了房屋的抵押權之後,才能憑藉房產證、土地證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

婚姻條件

在房產證上加名,首要的條件是男女雙方已經在民政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就是說,只有在男女是合法夫妻關係的情況下,才能辦理房產證加名;

上面,我們提到房產證上是男方一個人的名字,需說明的是,如果除了男方,還有他的其他的家人也在房產證上,就不具備加名的條件了,因為,那是轉移登記了。

在辦理房產證加名時,工作人員為什麼會告知夫妻,需提供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結婚表》)呢?

原來,通過《結婚表》可以查詢到男方以前的婚姻狀況,假如男方此次婚姻為第二次婚姻,工作人員將不動產登記簿與《結婚表》中記載的第一次婚姻的持續時間比對,如果,準備加名的房產在第一次婚姻的存續期間獲得,那麼,男方與前妻在辦理離婚時,是否已經對該套房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假定,雙方協議離婚,約定該套房歸男方所有,那麼,房產證加名時,男方再帶上經婚姻登記機關蓋章的離婚協議書原件,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

有限產權的房屋

有限產權的房屋,這裡指的是標準價房改房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這二類房產具有類似的特點,即:土地為劃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產權為有限產權,比如說,只擁有房屋完全所有權的40%—60%,不能上市交易。

這二類有限產權的房屋,也頒發房產證,但是,附註部分會註明為有限產權。如男方的產權證上是有限產權的房屋,房改房需按成本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需按政策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等。也就是說,這二類有限產權的房屋在轉變為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後,才可以在房產證加名。

如夫妻分手,對房產的歸屬協商不成,法院可能會考慮哪些因素

房產證加名,意味著:房產證的產權從以前的單獨所有變更為夫妻共同共有。

我閱讀了大量夫妻離婚關於財產分割的真實案例,大多數情況下,法官會考慮房產原始取得的方式、誰對房產投入的價值更大、婚姻存續的時間、至法院調解時,房產權屬狀況如何,是否有未歸還的銀行貸款、夫妻中誰有無過錯等等情況。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結語

從房產證上加名的條件看,需要是合法夫妻,領取了結婚證;房屋的權屬狀況需是完全產權或具備上市交易的房屋,如已抵押,需解除抵押權後再辦理。最後,帶上相關證明文件到住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產證加名業務。

房產可交易,人心需交融。

我贊同這句話:這個世界最大的投資,是對自己的投資。


江南的文蘊世界


房子不是自己買的,也不用動這念頭。我同事在我差不多5線地極市為她兒子買房、車庫加上裝修近200萬。她說:我兒媳真有福氣,(也早就有了、家電也是最好的)該有的,都有了。她享受就可以了,我兒媳最大的優點就是沒說道。你明白了吧?

我家獨生女。她是獨生子,她的觀點就是:你要彩禮我分文不給,你不要我讓你應有盡有。我們城裡是不要彩禮的。因為都是獨生子女。大多都陪嫁。陪車陪房、現金。她問我:給女孩多少錢買婚紗、結婚床上用品,我說:給十萬唄,多給她家壓力大,女孩陪嫁二十萬。

婚姻,是兩個人終生大事,是千年的緣分。房子、財產都是身外之物。你嫁他,是因為有愛,不是愛他房子,愛才會長久。愛就是婚姻延續的最大保障。沒有愛加名字也沒用,房子不是保障,愛才是……


冰清韻a


結婚時,要不要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不要。千萬別提。想好好過日子就別開這個口。是你的跑不了。

新婚姻法對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房產歸屬問題有明確規定,所以,先去普普法可以避免烏龍。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加配偶名字,離婚時,婚前房款及增值部分,歸房產所有人;婚後還貸及增值部分,歸夫妻雙方共有。也就是說,婚前男方首付貸款買房,婚後不加你的名字,屬於你的部分也跑不了。

所以,婚還沒結,幹嘛急赤白臉地提出非分要求,破壞感覺影響感情給你要嫁的人添堵呢?

如果全款買房,婚前男方就把你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這屬於婚前贈予,離婚房產有你的份兒。

不過,買房不是買白菜,誰也不會抬抬手就輕易分你一半產權。你會算賬,人家也會算賬,誰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

結婚是喜事,直接有自己的房子住是開心事兒,別整那些小算計讓男方和其家人看輕自己。

你還沒結婚,年紀輕輕人生還有無限可能,盯著一套房子機關算盡,到頭來可能什麼也落不著你信不?



煙花燙


這個要分幾種情況。

第一種,房子是對方婚前財產,且全款付清。個人覺得,這就沒必要提了。就算加了名,如果你們真的不幸離婚,就算你告上法院,對方不想給你的話,你也一分錢拿不到。

第二種,對方付了首付,目前正在按揭還款之中。這種情況,好像不能加名吧?不過在你們結婚後,你們夫妻共同還款,如果你們以後不幸離婚,你可以要求他賠付一部分房款。如果房子升值,這也是一筆不小的錢。

第三種,你們雙方一起首付,一起還款。這個要求加名是名正言順的,沒什麼話好說。

其實,我真覺得要求在男方所有的房子產權證上加名是一種沒有必要的要求。當然,安居樂業是不少普通人最大的追求,房子的確能給我們一些安全感。但是,歸根結底,房子不是人掙來的嗎?人都是你的了,還怕房子跑了?如果連人都把握不住,他要帶著他的房子一起走,也合情合理吧?當然,如果是男方出軌變心,那又另當別論。

總之,用心把日子過好,不斷提升充實自己,沒必要通過房產加名來尋求安全感。你處心積慮盯著房子,給他的感覺一定很差。在婚前就為以後產生矛盾埋下隱患,何必呢?不過,如果他主動提出來加你名字則不一樣了。


語菲情感坊


如果說女方對這場婚姻不自信,吃不準男方是不是真愛,要給女方在婚姻上一個穩固,用經濟綁架男方的道德來作為保障,要男方在婚前全款買的房加上名字,這無疑給婚姻埋下了陰影。換句話說,女方用心不良,女方有了保障,男方的保障在哪裡?女方一旦拿住了男方的經濟刀柄,就可以隨心所欲的以離婚來威脅男方。

如果你是誠心要和男方過日子,想在房產證上加名作婚姻保障也可以,要和男方鑑一個婚前約定,只要不違反約定,房產依然是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這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如果說結婚以後,男方名下的房子還需要雙方共同還貸的。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成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於雙方的共同收入。還貸部分的房產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還貸前的那一部分房產,是屬於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女方要求房產證上加名,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要等到還貸結束以後,才能在產權證上加名。


老蔣閒言


結婚時,要不要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感覺不是你要不要的問題,而是男方能不能同意的問題。房產證加名不是鬧著玩的,加了你的名字產權就有你一半,除非男方的錢是大風颳來的,辛辛苦苦賺的錢變成別人的,是誰誰都不可能不假思索的答應你。

女方需要安全感,男方同樣需要安全感。房價這麼高,買套房子需要一輩子為之奮鬥,甚至要花完一個家庭幾代人的積蓄,一旦離婚了女方輕輕鬆鬆就可以分走男方的一半房產,那男方的房產也分不了幾次,離一次婚有可能下半輩子就要打光棍,男方的安全感由誰來保證?

關於婚姻關係中房產所有權如何區分的問題,法律是有明確界定的,分成婚前、婚後兩部分。如果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前首付、還貸部分、房產增值部分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及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房產作為離婚時可以分割的部分。

想要“安全感”,最好的解決辦法是雙方共同買房、共同還貸,這樣對彼此都比較公平,都能獲得想要的安全感;或者自己攢錢在婚前全款買房,到什麼時候房子都是你的。今後真的過不下去離了,也能好合好散,對雙方都有個交代,不用為了財產撕破臉皮變成仇人。

結婚還是要以感情為基礎,有同甘共苦的精神,靠勞動創造的財富支配起來心裡才會更踏實,這樣的夫妻才能走到終點。未結婚就想著把別人的財產變成自己的,這是典型的不勞而獲思想。想法可以有,但千萬別說出口,會暴露你的自私狹隘讓男方輕視。


抽時間來看看


您好!首先,最終是否加名,最重要還是和男方進行溝通協商。下面將從法律的角度給您一些建議。

第一,如果你們需要共同還貸的話,建議還是要加上自己的名字。首先這套房屬於您老公的個人婚前財產,即使您幫忙還貸,不管婚前還是婚後,都不會因此而使您有房子的部分產權。所以加上自己的名字,相當於確認了自己的份額,是合理保護自己權益的方法。

第二,如果要加名的話,建議直接登記為按份共有,並明確兩人份額。很多人覺得談份額的事情太傷感情,就模糊處理在加名字的時候登機共同共有狀。注意,這樣並不意味著是一人一半。一旦產生糾紛需要析產,一般先以協商結果為準,協商不成法院會按出資額、使用情況、對家庭貢獻等原則進行判決。最終份額誰都說不清,很容易使自己利益受損。

  • 如果需要您幫忙還貸,則建議約定您的份額為【需還貸款/(房款總額*2)】。

  • 如果已經付清全款,具體份額就要協商決定了。

第三,從操作角度來說,無論從經濟角度還是操作便利角度,都是婚後加名更簡單更便宜。婚前加名需要走贈與或買賣形式,根據雙方擁有房產數量、房齡等因素會繳納不同數額的稅費,但至少需要繳納1.1%的稅費。而婚後加名只需要百餘元工本費即可。所以建議加名時間可以放在婚後。

第四,如果房子還有貸款的話,能否更名還要看銀行是否批准。如果批准的話,走個解抵押手續就可以了。如果不允許的話,可能就需要還完貸款後才可以變更。

希望我的答案能對您有幫助。


一紙家書


加名的問題,要具體分析。我們是法制社會,儘可能守法且依法保護自己權益。

加名的意義,一在確權,明確產權、使用權和分配權,有了權才是主人;二是避免單方賣房轉移資產,自己稀裡糊塗被清場。

如果婚前對方已全額付款,且無任何外債需要婚內共同財產來歸還,則不需要加自己名。

如果婚前為無借款支付首付,婚後兩人共同還貸,則要求對方加上自己名字,依法享有婚內部分財產和收益的分配權。

如果婚前為借款支付首付,婚後兩人用婚內財產還貸,且還婚前首付借款,就一定要加上名,且保留好還首付借款的證據,依法獲得房產婚後部分各一半的分配權和用共同財產所還婚前借款部分分配權。

如果婚前買房寫其父母或他人的名字,則不要加名字,且堅決不要用婚內共同財產去還貸。

有人說,結婚就想到離婚不好,充滿算計,特別不願女人要求加名。其實,不願女人加名,才是真正算計女人,女人依法加名,並不能拿走男方的,但女人不加名,女方的就極大可能被男方拿走。

對於每對夫妻,結婚後走到最後和離婚的概率是相等的,各佔百分之五十。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用於事前考慮可行性和事後維權的,事先考慮到風險,且合理合法規避風險,再走進婚姻,才是知識青年的正確選擇。

婚姻沒有回頭路,重來就是二婚。尤其在現有婚姻法狀態下,女人對自己的保護更需要事無鉅細。

事前條件的約定,是為了事情有效地執行,更是為了走得更遠。房子是婚內最大的資產,一定不能無所謂。寧可早期無損失地分手,別要後期剮皮露骨地離婚。

女人辛苦付出後,別的女人來享受的事例很多,慎重對待婚姻,第一件要事就是慎重對待共同財產。


冰心翠美人


看到這樣的問題,真的覺得女方非常的糾結,而且女方心裡很明白,為什麼還要明知故問呢?

就像你自己所說的,你也不是很確定,加上名字就一定會給自己一個安全的保障吧?而且,要不要在男方房產證上加上名字?不是你想加就能加的,也不是要不要的問題,關鍵是要看人家願不願意的問題?

如果房產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那就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人家怎麼處分都可以。願意加你的名字當然最好,不願意加你也沒有辦法。但是如果是房產是男方婚前付首付購買,婚後還有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即使不加上你的名字,婚後共同還貸的這部分也是有女方的份額的。

所以我特別不贊同有的人為了結婚就上來要求的對方加上自己的名字,雖然你們雙方已經結婚了,但是作為女方而言,能夠給自己最大安全保障的並不是老公,而是自己,與其哀求著別人加上自己的名字,還不如自己找一個踏實的工作,自己經濟獨立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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