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取得的交通事故賠償款,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一方取得的交通事故賠償款,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1、李某與王某2009年3月結婚。

2、2013年2月,李某車禍致殘,獲得了30萬殘疾賠償金。

3、2014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

4、王某認為,李某的30萬傷殘賠償金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案件分析

殘疾賠償金,是針對受害者的治療及傷情而賠償的專門費用,歸受害者這一特定對象所有,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基於殘疾賠償金專屬性的特點,該款項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趙某因交通事故致殘,獲得12萬元的殘疾賠償金,雖然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由於該賠償金系趙某因人身遭受的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款,具有人身性質,是專屬於越某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楊某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該賠償金。

律師建議

根據個人特有財產的專屬性特點,這些財產一經形成,就屬於一方個人所有。因此,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無須進行特別約定或專門聲明。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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