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李某与王某2009年3月结婚。
2、2013年2月,李某车祸致残,获得了30万残疾赔偿金。
3、2014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4、王某认为,李某的30万伤残赔偿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案件分析
残疾赔偿金,是针对受害者的治疗及伤情而赔偿的专门费用,归受害者这一特定对象所有,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残疾赔偿金专属性的特点,该款项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赵某因交通事故致残,获得12万元的残疾赔偿金,虽然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由于该赔偿金系赵某因人身遭受的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人身性质,是专属于越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某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该赔偿金。
律师建议
根据个人特有财产的专属性特点,这些财产一经形成,就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因此,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无须进行特别约定或专门声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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