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老漢牌局後死亡,牌友要負30%責任?!

丹阳老汉牌局后死亡,牌友要负30%责任?!

大家可能都聽說過

一起喝酒的人出了意外

桌上的人都有責任這樣的案例

而丹陽發生的這一起案子

卻不是這麼判的

案例

老頭牌局後死亡,友人被告

酒友打牌,回家後口吐白沫

2017年11月的一天下午,老張來到老李開的棋牌室打牌。晚飯時,老張、老李和其他三個牌友行至樓下喝了三瓶白酒後又回到棋牌室繼續打牌。此時,老張感覺不舒服。直至凌晨3點,牌友見他實在不適便通知了其女兒,這才將老張接回家中。到了早上8點,老張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被送至醫院搶救,診斷為病情“極高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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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一週後,老張情況並未好轉,其家屬卻堅持辦理了出院手續。當天的出院情況載明:非醫囑出院,患者深昏迷。出院當日,老張死亡,證明書載明死亡原因為腦缺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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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將友人一起告上法庭

事後,老張的父母妻女認為,當天和老張一起的幾位朋友沒有盡到看管、通知、及時送醫救治的義務;而且老李的棋牌室屬無照經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遂共同將四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為老張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

判決

友人不擔責

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中,老張與四被告的確存在共同就餐飲酒的行為,飲酒的確導致老張身體不適,後送至醫院治療,最終因為腦缺氧死亡,但是四被告並無過錯。

丹阳老汉牌局后死亡,牌友要负30%责任?!

她具體分析道:

1沒有勸酒,是自願喝酒

首先,老張與四被告共同就餐飲酒是自願行為,也未有證據證明四被告對老張有惡意勸酒等行為,故四被告並不具有侵害老張權益的主觀故意;

2自己對喝酒的後果應該負責

其次,老張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自身應當能夠預見過量飲酒的危險性,應對自己飲酒和飲酒後的行為負責;

最後,老張家人貽誤並放棄治療,對其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老李作為棋牌室的開設者,其是否具有營業執照與老張的死亡並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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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法官:一起喝酒、打牌並不是都要擔責

“飲酒是合法的社會交往活動,也是正常的交流溝通、表達感情的方式。”承辦此案的法官指出,人們在聚餐飲酒時,彼此之間並不當然負有相互注意義務,只有當某一共同飲酒人出現一定狀況,其他共同飲酒人才對其負有不為加害或不讓加害行為發生的法律義務。“其他共同飲酒人違反未加註意或未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採取法律所要求的防範措施,才在法律上對受害人承擔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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