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新规,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今天,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以期利用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了五大重点:

一、设定产品管理人条件,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有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二、明确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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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调专项产品的退出安排。专项产品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

四、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专项产品应当设定合理的封闭期及产品存续期限。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五、明确该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通过专项产品形式,保险资金可以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二是有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三是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做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银保监会发新规,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通知》的发布是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这不仅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还有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同时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做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规模,调整和优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领域监管制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导向的项目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和资本性资金。

《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是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三是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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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专项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北京一家保险资管人士认为,“不纳入权益比例监管,意味着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保险资金配置股权投资,不受之前的上限比例的限制。在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险资的权益类投资将可能大幅增长”。

在投资标的方面,《通知》指出,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通知》规定,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类风险;另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长期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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