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微信转发失实信息石门一男子被依法治安拘留

湖南信访 2018-10-31 09:35:21


「以案说法」微信转发失实信息石门一男子被依法治安拘留

2018年10月20日,石门县二都街道双龙社区居民熊某平利用微信,将一篇标题为“皂市移民维权活动大公开”的严重失实帖子,转发至有500名群成员的“皂市水库移民群”引发大量转载,该帖子编造虚假信息,煽动移民非法聚集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熊某平被石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公安机关决定减轻处罚。10月26日,石门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有关规定,对熊某平依法治安拘留5日。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示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子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 湖南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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