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借钱大有文章

经常听到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讲—中国的法律是为有钱人设立的。其实不然,中国的法律是给有证据的人设立的。借款给别人,经常出现起诉结果败诉的情形,钱没要回来还赔了诉讼费,然后到处抱怨法院不公。归根结底,还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吃了哑巴亏。

温州苍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使用支付宝借呗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某日,被告以资金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遂使用支付宝借呗借款1万元转账给被告,后被告承诺每月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

不料,被告在还款三个月后,便开始拖欠。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短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却最终因证据不足而向法院撤回起诉。

不支持原因

经办法官认为,原告以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为证据来起诉被告偿还借款,然而,原告并不能提供支付宝收款方的身份认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也是网名,均无法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

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不能孤证定案,法院最终也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讨回公道,必须要有微信或者支付宝运营商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法院说法

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早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等各种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尽管法律认可了电子证据,但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容易受到质疑,信息内容也容易遭到篡改。因此,要用到电子证据时,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者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生即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没有提前约定,也要通过来往过程中留下的信息,确定该账号的所有人及聊天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新类型电子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借款事实、借款合意以及借款支付、还款日期、是否计息,怎么计息等方方面面。

经办法官提醒,遇到电子证据时,资金出借人与借款人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比如涉及银行转账明细清单等。

此外,恋人之间转账有猫腻,有些渣男前来咨询,自己和女朋友分手了,以前转给女朋友的钱是否能要回来,当然,我给所有问这个问题的男士回答都一样,要不回来(这出于对渣男的憎恨)。其实里面大有文章。

“恋人之间的红包、转账很特殊,是赠与还是借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从司法实践来看,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两百元及以下的红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

微信、支付宝借钱大有文章

值得一提的是,恋人间转账999.99元和1000元的性质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为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为是赠与,后者则可能被认为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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