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缺席審判正式入法,顫抖吧外逃貪官!在與不在,你都將接受正義審判!

「重磅」缺席审判正式入法,颤抖吧外逃贪官!在与不在,你都将接受正义审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迎來自1979年制定後的第三次修改。

近日在京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以170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修改的刑訴法自10月26日起施行。

雖是小修但不可小覷

因為有很多與眾不同

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項專門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被稱作“小憲法”。

刑訴法制定於1979年,相繼於1996年和2012年有過兩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與前兩次相比,這次對它的修改只能稱作是小修,據統計共有26處修改。

儘管是小修,但是從總體上看,無論是修改方式還是修改內容,與前兩次相比,都是一次有很多創新的修法。那麼,這種與以往相比的與眾不同都體現在哪裡呢?且聽專家詳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

“從修改方式上來講,相比以前,1996年、2012年的兩次修改都是每隔十六年進行的,是兩次大修,而且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修正案。這次修改,則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正案的方式來進行。應該講,用修正案的方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這種小修方式的優勢和長處就在於,能夠更為快速、及時地對社會發展變化的實踐做出反應,起到一個迅速地回應社會實踐發展的作用。”

“從修改內容上看,總體上,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修改的事項都是外向型內容,即為了配合我們國家政治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等這些外向型問題,體現出一種改革驅動型的立法內容設置。”

人的性格有內向和外向之分,修法竟然也有這種區分。那麼,什麼是外向型修法呢?

對此,程雷作進一步解釋:“所謂外向型,就是說這次法律修改的主要問題,要麼來自於中央推進的監察體制改革實踐,要麼來自於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司法體制改革。這些改革實踐中出現的事項,經過實踐檢驗,都需要進一步從立法上來作出回應。而此次修法的事項也都是我們前期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體制改革或者是司法體制改革提出來的新課題。總之,要確認改革的實踐成果或者推進改革順利進行,就要進行法律的修改,所以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實質屬於一種改革驅動型的立法。”

雖然從內容看是小修,但是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依舊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這也是必須要說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

“總的來說,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緊緊圍繞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對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缺席審判入法:

你在與不在,都將接受正義的審判

新增的缺席審判制度,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點之一。

新的刑訴法明確,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査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反腐敗壓倒式態勢已然形成、國際追贓追逃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缺席審判入法有著深刻的背景;推動司法機關積極履職、豐富懲治犯罪的手段、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工作,缺席審判有著積極的意義。

如果一句話概括,建立缺席審判的最大亮點是什麼呢?

“在反腐敗體制改革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增強豐富追逃追贓工作手段。缺席審判制度的亮點,就體現在進一步豐富了我們國家司法機關追逃追贓主要是追逃的新的工作手段、法律手段。”程雷說。

——缺席審判制度寫入刑訴法,立法機關是認真的。

據瞭解,早在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開始會同有關部門,對是否在刑訴法中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討。

“經過研究和權衡利弊,我們認為,缺席審判制度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時的處理和及時固定一些證據,避免因為時間過長,讓證據滅失情形的發生。同時,對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時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可以彰顯法治權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而且從外國的規定看,多數國家都規定了一定條件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國際公約也不排除在嚴格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進行缺席審判。”王愛立說。

還有一點需要說的是,在2012年修改刑訴法時,法律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這實際上就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對其違法所得和涉案財產進行沒收的一個程序。所以,此次增設缺席審判制度,也是在總結2012年以來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進行的。

——人不到場就判刑,人權會沒有保障?不存在的!

對外逃的犯罪分子進行打擊,讓他們也接受正義的審判,這種出發點是毋庸置疑的。但與此同時,作為“憲法的適用法”“憲法的測振儀”,刑訴法也被看做是人權保障法,不僅要保障刑法實現,更要為保護人權提供保障。曾有專家這樣說過——如果說刑事訴訟法到了最後只剩下一個任務,那就是通過各種程序和制度的設計來有效地約束和限制國家的刑事司法權力,以儘可能地保護作為“國家公敵”的被追訴者的合法權利。

從整個的刑事訴訟的制度來講,被告人出庭的對席審判才是常態,因此,過去只有將外逃貪官追逃回國後,才能對其進行審判。而缺席審判只是一個被告人審判時應當在場的例外性的補充性規定。那麼,問題來了!人不在場,就對其進行刑事審判,這會不會對被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呢?放心,不存在的!

鑑於是首次在刑事法律中規定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為保障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的權利、確保這一制度的正確和公正實施,新的刑訴法不但對案件的適用範圍作了嚴格的限制,同時還規定了一系列的具體程序。據王愛立介紹:“從相關的條款設計來講,我們從缺席審判的管轄上明確由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管轄級別要求比較明確。另外,要求法院要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境外被告人,保證被告人的知情權。同時對委託辯護權和上訴權,以及提出重新審理的權利,都作了一些明確的規定,從而給缺席審判的被告人一個充分的程序保障。”

做好銜接

調整檢方職能法治反腐不能停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監察法自3月20日頒佈施行後,人民檢察院對反貪反瀆案件的偵查職能整體轉隸。為落實憲法有關規定,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此次刑訴法作出了多項修改。

——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反腐敗工作

監察法的通過,可以說是我們法治反腐的第一步,為了銜接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刑訴法作出了相應的銜接配套機制,這也是體現了法治反腐的精神,進一步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的相關支撐條文和法律規定。

——具體有兩方面內容:

調整了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監察法確定對於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為了與這個規定相銜接,需要對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做出相應的調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時,相應修改了有關程序規定,在刑訴法關於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經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刪去有關貪汙賄賂犯罪的內容,並完善刑訴法關於“偵查”定義的表述。

在涉及監察體制改革的銜接部分,對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環節涉及的程序性機制作出銜接性規定。新的刑訴法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

簡案快審

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簡略不簡單

此次刑訴法修改還有一個亮點,就是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

——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的前世今生

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是如何一步一步正式邁入刑訴法中呢?事情還要從2016年9月說起。

作為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是刑事訴訟領域重要的一個改革內容。據瞭解,2014年6月、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作出相關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授權決定。按照當時立法機關的授權決定,到今年試點工作到期了。那麼,接下來,就需要作個決定,這個試點是不是要上升為法律?

現在,立法機關通過修改刑訴法給出了答案。新的刑訴法確認了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改革在實踐中取得的經驗,與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兩高的授權充分銜接起來,通過修法,把司法改革的成果有計劃地上升為法律。

——程序簡略內容不簡單

要說的是,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對刑事司法體制改革非常重要。因為我們現在刑事案件也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別是為了更好地體現訴訟規律、實現繁簡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那麼就要簡案快審、繁案精辦。這次這個改革主要是體現了簡案快審這種分流的渠道,增設了速裁程序。

新的刑訴法明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速裁程序不受刑訴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同時,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序轉化也作出規定。同時,為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新的刑訴法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採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定。

新的刑訴法還明確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幾種情形。如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等。

值得一提的是,考慮到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實踐中通常採用有利於關護幫教未成年人的審判方式,並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且一般採取集中審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於開展關護幫教和法庭教育、難以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此次刑訴法還專門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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