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案獲表決通過,缺席審判制度正式「入法」

歷經三次審議,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終獲通過,缺席審判制度也正式寫入法律。

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以170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頒佈實施,並於1996年和2012年進行過兩次大修。今年4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初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修正草案一審稿中首次提出擬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此後經過二審三審後,10月26日,刑訴法修正案終獲通過。

作為此次刑訴法修改一個重要內容,為什麼要在法律中確定缺席審判制度?對於這項制度的適用範圍和具體的程序都做了哪些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26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一個新的制度,就是缺席審判制度。一般來講,就是法院對未到庭的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審判活動。

王愛立介紹稱,從整個的刑事訴訟的制度來講,被告人出庭的對席審判是一個常態,缺席審判實際是作為一個被告人審判時應當在場的例外性的補充性規定,我們又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規定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為了確保這一制度的正確和公正實施,這次增加缺席審判時,我們對案件的適用範圍做了嚴格的限制。

對於範圍來講,一類是貪汙賄賂的犯罪,一類是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而且要經過最高檢察院進行核准的案件。同時,還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國內潛逃的適用。規定了一系列的條件,目的是保證缺席審判得到正確適用,保障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

王愛立表示,為了不斷地完善反腐敗法律制度的建設,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14年就會同有關部門,在我們刑事訴訟當中是否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討。經過研究和權衡利弊,我們認為在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推動司法機關積極履職、豐富懲治犯罪的手段、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工作來講,都有著積極的意義,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時的處理和及時固定一些證據,避免因為時間過長,讓證據滅失情形的發生。

王愛立介紹稱,規定這項制度,還有一個因素,在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這個程序實際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只是對他的違法所得和涉案財產進行沒收的一個程序。經過了這些充分的研究和論證,借鑑了國外合理制度的經驗,總結了我們在2012年以來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這次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缺席審判制度。

“同時,對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時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可以彰顯我們的法治權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在建立這個制度的時候,我們也充分研究借鑑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從外國的規定看,多數國家都規定了一定條件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而且國際公約也不排除在嚴格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進行缺席審判。”王愛立說。

他表示,建立這個制度也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相關的條款設計來講,在缺席審判的管轄上明確由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此對管轄級別要求比較明確。另外,要求法院要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境外被告人,保證被告人的知情權。同時對委託辯護權和上訴權,以及提出重新審理的權利,都做了一些明確的規定,給缺席審判的被告人一個充分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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