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證監會重罰三起銀行內幕交易,銀行人這4件事不能碰!很多人忽視(風控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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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证监会重罚三起银行内幕交易,银行人这4件事不能碰!很多人忽视(风控干货)

昨天,證監會發布了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全部指向一起銀行員工涉及的股票內幕交易案:

原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授信審批部副總經理胡忠權,負責給重組項目授信融資的銀行分行高管,招行支行員工的老爹、支行員工業務上的熟人和熟人的多年好友,都牽涉“維格娜絲融資方案”的內幕交易中。

內幕交易的大概起源與過程是這樣的:

2016年6月7日,維格娜絲聯繫招商銀行協助做幾十億規模的融資方案。

2016年7月4日,招商銀行總行投行部、招商銀行南京江寧支行趙某、樊某與維格娜絲召開融資方案討論會。

2016年7月29日,衣念世界告知維格娜絲競標成功。同日,招商銀行南京分行召開對維格娜絲的授信審批會議,胡忠權參會並發表意見。

2016年8月25日,招商銀行總行審貸會審批通過維格娜絲融資方案;2016年8月29日,維格娜絲獲悉招商銀行總行審批通過維格娜絲融資方案。

2016年9月3日,維格娜絲公告該收購事項。該收購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

然後,內幕交易的大概情況與操作回報是這樣的:

“胡忠權”、“胡某凱”證券賬戶實際獲利82,980.15元;

“樊通興”信用證券賬戶在2016年8月24日買入“維格娜絲”4,650股,成交金額146,249元,12月19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58,053.5元,實際獲利11,549.07元;

於洪瑞與招商銀行南京江寧支行的趙某和樊某均認識,因業務關係保持頻繁聯繫。王風雷與於洪瑞是多年好友,聯絡頻繁,關係密切。於洪瑞曾無息出借300萬元給王風雷。根據王風雷詢問筆錄,其決策交易“維格娜絲”是於洪瑞向其推薦的。王風雷從於洪瑞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聽從於洪瑞的建議,買入“維格娜絲”。

涉及內幕交易的“王某虹”、“陳某英”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王某虹銀行賬戶的理財資金、基金產品贖回資金。王風雷稱其在王某虹賬戶裡放了400多萬元,在陳某英賬戶裡放了200多萬元,都是屬於王風雷本人的資金。

不過,這一內幕交易出現大幅虧損:“王某虹”證券賬戶虧損1017676.77元,“陳某英”證券賬戶虧損759916.71元。

在2017年,多名銀行員工內幕交易被通報

2017年底,銀監會通報兩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員工因參與股票內幕交易,而被立案調查。輕金融發現,還有兩起銀行員工參與的內幕交易案此前曝光。

2017年9月,證監會通報的東方電纜股票內幕交易案中,銀行人員徐曉光和李廣明利用職務之便向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打探內幕消息;

2017年7月,興業銀行蘇州高新區支行行長在內幕交易中,先是割肉賣出“華夏銀行”“興業銀行”,合計虧損達28萬多元;後全倉買入“蘇州高新”,想搏本翻身,不成想獲利未兌現,反搭進去50多萬元,最終還被證監會罰款30萬元,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從2017年以來爆出的多起銀行員工涉及內幕交易案來看,主要接觸途徑為:

1、參加審批上市公司融資方案;

2、上市公司貸款審核會議時獲知內幕消息;

3、利用職務之便向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打探內幕消息;

4、從知情人處,獲知上市公司重組的內幕信息。

然後,銀行員工再將信息告知其他銀行員工和其親屬,導致內幕交易的鏈條越來越長。

從內幕交易的結果看,有的賺取近百萬,有的虧損上百萬。

監管機構曾多次要求各家銀行加強內控,嚴禁員工的內幕交易行為。同時,還要求銀行應定期開展員工行為排查,嚴肅內部追責。

另附證監會三則行政處罰決定書:

1、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胡忠權)

當事人:胡忠權,男,1965年8月出生,時任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授信審批部副總經理,住址:江蘇省南京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規定,我會對胡忠權內幕交易維格娜絲時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格娜絲)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6年4月上旬,株式會社衣念世界(以下簡稱衣念世界)擬出售衣念時裝香港有限公司(衣念香港)及其關聯方持有的Teenie Weenie品牌及該品牌相關的資產和業務,尋找潛在的投資人,其中包括維格娜絲。

2016年5月7日,維格娜絲的管理團隊成員召開會議討論收購Teenie Weenie品牌在大陸地區資產和業務的事項,會上達成一致意見確定參與該項目的競標。

2016年6月3日,維格娜絲髮出第一輪投標書,6月7日,維格娜絲得知已進入第二輪競標,維格娜絲聯繫招商銀行協助做幾十億規模的融資方案。

2016年7月4日,招商銀行總行投行部、招商銀行南京江寧支行與維格娜絲召開融資方案討論會。

2016年7月29日,衣念世界告知維格娜絲競標成功。同日,招商銀行南京分行召開對維格娜絲的授信審批會議,胡忠權參會並發表意見。

2016年8月25日,招商銀行總行審貸會審批通過維格娜絲融資方案;2016年8月29日,維格娜絲獲悉招商銀行總行審批通過維格娜絲融資方案。

2016年9月3日,維格娜絲公告該收購事項。該收購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於2016年5月7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9月3日。

二、胡忠權內幕交易“維格娜絲”

(一)胡忠權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

胡忠權自2015年9月起任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授信審批部副總經理,先後兩次參加2016年7月29 日和8月2日針對維格娜絲的授信審批會議,並發表意見,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於2016年7月29日。

(二)“胡忠權”“胡某凱”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情況

“胡忠權”證券賬戶於2010年10月13日在國信證券南京洪武路營業部開立,2016年8月18日買入“維格娜絲”7,400股,成交金額230,140元;8月25日買入“維格娜絲”6,400股,成交金額196,306元。截至2017年8月24日全部賣出,實際獲利66,678.77元。

“胡某凱”證券賬戶於2007年3月7日在華泰證券南京長江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胡某凱”普通證券賬戶從2016年8月5日至8月18日共買入“維格娜絲”37,500股,成交金額1,145,227元,8月12日賣出“維格娜絲”17,000股,成交金額512,722元,剩餘20,500股作為擔保品劃入“胡某凱”信用證券賬戶。“胡某凱”信用證券賬戶於2016年8月18日買入“維格娜絲”64,904股(不含普通賬戶劃入20,500股),成交金額2,020,699元;12月22日賣出“維格娜絲”10,000股,成交金額351,301元,2017年1月5日賣出“維格娜絲”5,800股,成交金額189,606元。截止8月24日已經全部賣出,實際獲利16,301.38元。

綜上,“胡忠權”、“胡某凱”證券賬戶實際獲利82,980.15元。

(三)“胡忠權”、“胡某凱”證券賬戶實際控制及操作情況

胡某凱稱其名下證券賬戶自開立至今均由胡忠權使用,交易決策由胡忠權做出,資金屬於胡忠權。胡忠權也稱胡某凱證券賬戶由其使用、投資決策並下單操作。

上述證券賬戶通過胡忠權本人手機號碼委託下單。

(四)“胡忠權”“胡某凱”證券賬戶資金來源

“胡忠權”“胡某凱”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歷史沉澱資金和賣出其他股票的資金。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件信息、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維格娜絲擬以現金方式收購衣念香港及其關聯方持有的Teenie Weenie品牌及該品牌相關的資產和業務的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於2016年5月7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9月3日。

胡忠權時任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授信審批部副總經理,參加對維格娜絲的授信審批會議,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於2016年7月29日。胡忠權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使用本人和哥哥胡某凱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沒收胡忠權違法所得82,980.15元,並處以248,940.45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8月20日

2、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樊通興)

當事人:樊通興,男,1952年7月出生,住址:江蘇省南京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規定,我會對樊通興內幕交易維格娜絲時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格娜絲)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向我會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16年7月4日,招商銀行總行投行部、招商銀行南京江寧支行樊某與維格娜絲召開融資方案討論會。

2016年7月29日,衣念世界告知維格娜絲競標成功。同日,招商銀行南京分行召開對維格娜絲的授信審批會議。

2016年9月3日,維格娜絲公告該收購事項。該收購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於2016年5月7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9月3日。樊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於2016年7月4日。

二、樊通興內幕交易“維格娜絲”

(一)樊通興使用“樊通興”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情況

“樊通興”證券賬戶於2006年12月18日在中信建投證券南京江寧金箔路營業部開立,“樊通興”信用證券賬戶在2016年8月24日買入“維格娜絲”4,650股,成交金額146,249元,12月19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58,053.5元,實際獲利11,549.07元。

(二)“樊通興”證券賬戶資金來源

“樊通興”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的資金主要是賣出其他股票得到的資金。

(三)樊通興非法獲取內幕信息

樊通興是樊某的父親,樊某參加2016年7月4日招商銀行總行投行部、招商銀行南京江寧支行召開的維格娜絲融資方案討論會,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於2016年7月4日。通訊記錄顯示,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上述二人共計通話48次。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件信息、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樊通興、樊某的通訊記錄、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樊通興從內幕信息知情人樊某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使用本人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樊通興提出以下書面陳述申辯意見:1.樊通興與樊某是父子關係,在接送孫子、孫女上學的過程中,父子通話聯繫較多,實屬正常,不能以此認定其非法獲取內幕信息。2.如果是樊某向樊通興透露內幕信息,樊通興不可能使用自己名下的賬戶交易“維格娜絲”。3.樊通興不知道樊某知悉內幕信息,其交易“維格娜絲”,完全是“本人對市場行情的判斷作出的自主投資行為”。

我會認為:1.樊通興在知悉內幕信息後,賣出其他股票,買入“維格娜絲”,決策果斷,交易行為異常,並無合理解釋。2.結合樊通興與樊某通話聯繫情況、樊通興交易行為異常性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樊通興與樊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頻繁通話的過程中傳遞了內幕信息,兩人的身份關係及是否在通話過程中討論其他事項等問題與本案無必然聯繫。3.樊通興使用自己的賬戶交易“維格娜絲”,並不足以推翻對其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4.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樊通興交易“維格娜絲”,是其自主投資行為。綜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均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沒收樊通興違法所得11,549.07元,並處以34,647.21元的罰款。

2018年8月20日

3、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於洪瑞、王風雷)

當事人:於洪瑞,男,1974年6月出生,住址:江蘇省南京市。

王風雷,男,1975年5月出生,住址:江蘇省南京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規定,我會對於洪瑞、王風雷內幕交易維格娜絲時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格娜絲)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其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16年7月4日,招商銀行總行投行部、招商銀行南京江寧支行趙某、樊某與維格娜絲召開融資方案討論會。

2016年7月29日,衣念世界告知維格娜絲競標成功。同日,招商銀行南京分行召開對維格娜絲的授信審批會議。

2016年9月3日,維格娜絲公告該收購事項。該收購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於2016年5月7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9月3日。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趙某、樊某等,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於2016年7月4日。

二、於洪瑞內幕交易“維格娜絲”

(一)於洪瑞使用“於洪瑞”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情況

“於洪瑞”證券賬戶於2014年10月10日在中信建投證券南京江寧金箔路營業部開立,該賬戶從2016年8月15日開始買入“維格娜絲”,至8月26日,累計買入466,300股,成交金額14,481,055.56元。2017年1月10日陸續賣出,截至8月24日,實際獲利為-2,226,749.16元。

該賬戶首次交易“維格娜絲”,通過於洪瑞本人手機號碼委託下單,部分下單為電腦網絡委託下單。

(二)“於洪瑞”證券賬戶資金來源

“於洪瑞”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的資金來源於於洪瑞匯入的11,171,942.02元和其妻子匯入的37萬元;此後,通過股票質押融資300萬元陸續買入“維格娜絲”。

(三)於洪瑞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趙某、樊某聯絡情況

於洪瑞與招商銀行南京江寧支行的趙某和樊某均認識,因業務關係保持頻繁聯繫。於洪瑞和趙某的通訊記錄顯示,兩人2016年8月至12月共計通話116次。於洪瑞和樊某的通訊記錄顯示,兩人2016年8月至11月共計通話20次。於洪瑞稱其買完“維格娜絲”之後,跟趙某、樊某都聊過“維格娜絲”這隻股票。

(四)“於洪瑞”證券賬戶交易特徵分析

“於洪瑞”證券賬戶2016年8月15日首次交易“維格娜絲”,轉入大量資金,並進行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於洪瑞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趙某、樊某聯繫密切,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另外,於洪瑞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還建議王風雷交易“維格娜絲”,更加印證於洪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三、王風雷內幕交易“維格娜絲”

(一)王風雷控制使用“王某虹”、“陳某英”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情況

“王某虹”證券賬戶於2001年3月13日在華泰證券南京長江路營業部開立,該賬戶於2016年8月12日至8月24日買入“維格娜絲”127,983股,成交金額3,889,501.48元。復牌後全部賣出,實際獲利-1,017,676.77元。

“陳某英”證券賬戶於2000年12月18日在華泰證券南京長江路營業部開立,該賬戶在2016年8月15日開始買入“維格娜絲”,至8月23日共買入93,072股,成交金額為2,858,403.52元。復牌後全部賣出,實際獲利-759,916.71元。

上述證券賬戶通過王某虹及其配偶手機號碼委託下單。

王風雷稱交易“維格娜絲”的決策由王風雷做出,王某虹聽王風雷指令操作交易下單,賬戶的盈虧由王風雷承擔。

上述證券賬戶在2016年1月之前以短線交易為主。在2016年2月至7月沒有交易記錄,賬戶上也沒有餘券和資金餘額。

(二)“王某虹”“陳某英”證券賬戶資金來源

“王某虹”、“陳某英”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王某虹銀行賬戶的理財資金、基金產品贖回資金。王風雷稱其在王某虹賬戶裡放了400多萬元,在陳某英賬戶裡放了200多萬元,都是屬於王風雷本人的資金。

(三)王風雷從於洪瑞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

王風雷與於洪瑞是多年好友,聯絡頻繁,關係密切。於洪瑞曾無息出借300萬元給王風雷。根據王風雷詢問筆錄,其決策交易“維格娜絲”是於洪瑞向其推薦的。王風雷從於洪瑞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聽從於洪瑞的建議,買入“維格娜絲”。

(四)“王某虹”、“陳某英”證券賬戶交易特徵分析

“王某虹”、“陳某英”賬戶在2016年1月至7月無交易;在近半年未交易的情況下,再次啟用便大量買入“維格娜絲”,通過贖回基金和理財產品,重倉買入,決策果斷。王風雷利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隱蔽性強,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根據其詢問筆錄,其決策交易“維格娜絲”是於洪瑞向其推薦的,其交易行為與其詢問筆錄相印證。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件信息(IP地址、MAC地址、下單手機號)、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及情況說明、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維格娜絲擬以現金方式收購衣念香港及其關聯方持有的Teenie Weenie品牌及該品牌相關的資產和業務,在公開披露前,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於2016年5月7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9月3日。

於洪瑞從內幕信息知情人趙某、樊某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8月11日。於洪瑞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使用本人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同時,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還建議王風雷交易“維格娜絲”。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和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王風雷從於洪瑞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8月12日,並接受於洪瑞的建議,使用“王某虹”“陳某英”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維格娜絲”,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於洪瑞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第一,其交易“維格娜絲”,是在聽朋友介紹之後,通過關注相關網絡信息,進而認定“維格娜絲”可以買入;第二,否認其交易異常性;第三,否認其建議王風雷交易“維格娜絲”;第四,樊某、趙某稱,招商銀行總行2016年8月24日否決向維格娜絲收購提供資金支持的方案,於洪瑞不可能在明知該信息的情況下依然買入並持有“維格娜絲”。

經複核,我會認為:第一,於洪瑞在調查階段和聽證階段對於交易“維格娜絲”的理由解釋不一致,在調查階段未提及建議其買入“維格娜絲”朋友的相關情況。第二,於洪瑞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趙某、樊某聯繫密切,聯絡時間與交易時間相吻合;其通過股票質押回購等方式籌集大量資金,交易“維格娜絲”的行為,決策果斷,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並無合理解釋。第三,王風雷基於於洪瑞推薦,買入“維格娜絲”,有於洪瑞與王風雷筆錄互相印證。第四,樊某、趙某於聽證會上提供的證人證言經我會核查並不屬實。綜上,對於洪瑞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當事人王風雷的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第一,王風雷從於洪瑞處獲取的信息,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第二,王風雷在聽取於洪瑞建議時,根本無從得知其系內幕信息知情人或該信息為內幕信息,其交易“維格娜絲”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內幕交易。第三,王風雷交易“維格娜絲”的行為並無獲利,即便認定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亦應當按照同案同一標準,認定該行為無違法所得。第四,樊某、趙某稱,招商銀行總行2016年8月24日否決向維格娜絲收購提供資金支持的方案,王風雷、於洪瑞不可能在明知該信息的情況下依然買入並持有“維格娜絲”。認定王風雷、於洪瑞自樊某、趙某處得知內幕信息存在邏輯上的缺陷,認定有誤。

經複核,我會認為:第一,王風雷從於洪瑞處獲取信息並聽從於洪瑞的建議,指使其姐王某虹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維格娜絲”,及王某虹借款20萬元買入“維格娜絲”;“王某虹”、“陳某英”證券賬戶通過贖回基金和理財產品,突擊大量買入“維格娜絲”。王風雷利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維格娜絲”,重倉買入,決策果斷,隱蔽性強,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並無合理解釋。第二,樊某、趙某於聽證會上提供的證人證言經我會核查並不屬實。第三,採納對王風雷關於違法所得應按實際獲利計算的申辯意見,經複核,王風雷實際違法所得為虧損1,777,593.48元。綜上,採納王風雷關於違法所得的申辯意見,對王風雷及代理人的其他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一、對於洪瑞內幕交易行為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其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處以60萬元的罰款,合計處以120萬元的罰款。

二、對王風雷內幕交易行為處以6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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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证监会重罚三起银行内幕交易,银行人这4件事不能碰!很多人忽视(风控干货)

陳赫遇理財經理糾纏,大堂當場無言!剛剛,證監會重罰三起銀行內幕交易,銀行人這4件事不能碰!很多人忽視(風控乾貨)

建行認真起來真可怕!無人銀行之後又幹一件大事,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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