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中如何設計企業所得稅?


會計核算中如何設計企業所得稅?


會計核算中所涉及稅收籌劃的內容多,方面廣,我根據其重要性及稅收籌劃的效果選擇從下面方面進行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規定,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及其他行為取得的各項收入的總和。包括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內、境處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1、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動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賃企業主營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當在生產、經營收入中反映。如租賃期超過1年以上,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資本計算的利息;紅利,是指企業分給股東的利潤。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餘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總體上有三種類型:現銷方式、賒銷方式和預收貨款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確認收入的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對於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企業應根據稅法規定的確認條件進行稅收籌劃,推遲收入的確認,使當年的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

例如對於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來說,對於本應在12月確認的銷售收入可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在次年1月支付,從而將收入延遲到第二年確認。對發貨後一時難以回籠的貨款,可作為委託代銷商品處理;避免採用託收承付和委託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防止墊付稅款;採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從而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也可以把銷售確認的時間推遲幾天。

因此,企業可根據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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