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培訓服務期約定「違約金」有多重要?不要免費爲別人培養人才

企業培訓服務期約定“違約金”有多重要?不要免費為別人培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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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回覆

企業出資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期待著與員工共同進步,為此簽訂服務期協議,然往往員工因為各種原因在服務期內提前離職,此時企業主張員工依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才發現服務期協議中的違約金只有培訓費,而且還是按照服務期比例計算,根本無法彌補企業培養該員工的付出。

那應當如何約定違約金才能保障公司利益呢?


案 例

李某在醫院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培訓,約定的服務期未滿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醫院賠償培訓費,標準為:按醫院進修合同書約定條款執行並賠償培訓費5倍。

2012年2月29日,醫院選派李某到省人民醫院進修學習,雙方於同日簽訂進修《合同書》一份,約定四年內不得調離本院,否則扣除進修期間一切費用(包括工資及進修期間待遇)。



2016年1月10日,李某向醫院提出工作調動申請,某醫院於2016年8月9日向李某發出通知,要求李某按照勞動合同及進修《合同書》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

李某支付了違約金,離職後即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返回多收取的違約金。



裁判分析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按本院‘進修合同書’約定條款執行並賠償培訓費5倍”和進修《合同書》約定的“進修後四年內不得調離本院否則扣除進修期間一切費用(包括工資及進修期間待遇)”,上述條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規定。

因此,醫院為李某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李某違反雙方有關服務期的約定,應當向醫院支付違約金,但醫院要求李某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應對措施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提供專項培訓後,在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況下,員工則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對於該違約金的約定,企業把握三個基本點:



其一:企業與員工之間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企業提供的培訓費用;該培訓費用一般包括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員工的其他直接費用,為避免產生爭議,可以事先在協議中予以明確和規範其範圍。


其二:員工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其三:培訓期間工資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如前所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約金的金額與培訓費用掛鉤,工資性質上並不屬於培訓費用,除非雙方協議另有約定,否則要求返還培訓期間工資沒有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也傾向於支持該觀點。

相關依據及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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