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峯市用力拍「蠅」,查的就是你!

赤峰市用力拍“蝇”,查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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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隆昌鎮黃家營子村黨支部原書記張文忠等人違規侵佔禁牧補助資金問題

2011年,時任黃家營子村黨支部書記張文忠、村委會主任王秀清、黨支部副書記胡建華和報賬員胡秀金,利用協助鎮政府上報禁牧補助面積的工作便利,將集體所有的3030畝草牧場分別登記到各自名下,2011年至2014年,通過做假賬等方式,共貪汙禁牧補助資金90160.56元。因上述問題及其他違紀問題,2018年7月,張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華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2

克什克騰旗芝瑞鎮大興永村原包村領導李樹合及大興永村村委會主任侯喜民違紀問題

2016年,時任芝瑞鎮人民政府副鎮長、大興永村包村領導李樹合和村委會主任侯喜民,在實施村容村貌整治工程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未按規定程序核定工程量,錯報鐵藝圍欄6216延長米,導致總工程款比實際多出683760元,造成不良影響;2015年,侯喜民虛報大興永村文化室建設工程施工費,騙取財政資金14071元用於村務支出。2018年7月19日,侯喜民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8年7月20日,李樹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資金已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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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毛山東鄉油房村村委會原主任李槐、村委會委員趙立新收受危房改造戶好處費問題

2013年,時任油房村黨支部書記李槐和村委會委員趙立新,在協助鄉政府實施危房改造項目期間,收受不符合條件的村民萬某某和宋某某好處費每人6000元,共計12000元,將其中6000元作為村務支出,剩餘6000元被李槐、趙立新二人平分用於個人開支。2018年8月,李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趙立新因同時存在其他違紀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資金已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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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美林鎮新店村黨支部書記張雲等人騙取國家項目資金問題

2014年,時任新店村黨支部書記張雲、村委會主任李新民(非黨)、治保主任劉振德(非黨)、婦聯主任趙麗華、會計張國峰(非黨),利用協助喀喇沁旗紅十字會在美林鎮新店村實施“博愛家園”飲水項目的工作便利,通過偽造虛假單據,以水泥管運費、機械臺班費等名義從旗紅十字會騙取項目資金165200元,其中55000元被張雲等五人私分,其餘款項用於歸還村委會陳欠飯費、旅遊考察、上級考察等支出。2018年8月,張雲、趙麗華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以上5人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違紀資金已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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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漢旗貝子府鎮徐家北溝村“兩委班子”套取國家公益林補貼資金問題

2009年,時任徐家北溝村黨支部書記楊國生、村委會主任李洪文、黨支部副書記韓國志、於豐臣及村委會委員蘇成儀5人共同商議,將集體公益林落實在韓國志名下,自2009年至2014年六年期間,以其個人名義共套取國家公益林補助資金64133.32元,其中39846.72元用於村務支出,另外24286.6元違紀資金該村於2017年11月主動上交貝子府鎮財政所。2018年9月18日,以上五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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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區穆家營子鎮下窪子村原報賬員張春祥貪汙徵地補償款問題

2009年,時任下窪子村報賬員張春祥,利用協助政府發放徵地補償款的工作便利,將市國土資源局松山分局撥付給穆家營子鎮農牧業綜合服務中心的徵地補償款817803.3元從該中心賬戶支取並存入個人賬戶,據為己有,用於購置赤峰市區某小區商品房和後續的裝修等日常支出。2018年2月,松山區人民法院判處張春祥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2018年5月,張春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違紀資金已追繳。

赤峰市巴林左旗檢察院依法對張文忠、王秀清、胡建華、胡秀金涉嫌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提起公訴

日前,赤峰市巴林左旗檢察院依法對原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鎮黃家營子村黨支部委員、書記張文忠涉嫌貪汙罪、職務侵佔罪;原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鎮黃家營子村黨支部委員、副書記、村委會主任王秀清,原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鎮黃家營子村黨支部委員、副書記胡建華,原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鎮黃家營子村黨支部組織委員、村委會報賬員胡秀金涉嫌貪汙罪提起公訴。

經審查,被告人張文忠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條件,以單獨作案、共同作案等方式,以截留、侵吞等方法手段,非法佔有各項惠民補助、補貼款,數額巨大;被告人王秀清夥同被告人張文忠利用職務便利條件,共同侵吞各項惠民補貼、補助款,數額巨大;被告人胡秀金、胡建華夥同被告人張文忠、王秀清職務便利條件,共同侵吞惠民補助款,數額較大;其四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貪汙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文忠利用擔任村兩委班子組成人員的職務便利條件,將項目剩餘款未入村財務賬;代表村委會多次領取辦公經費不入賬,據為已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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