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三不」的村委會!

徵地拆遷中,“三不”的村委會!

一、村委會,不是“一級政府”:

(一)鄉(鎮)政府,為最低的一級政府。而村委會,不是“一級政府”。

村委會,是代表所有村民發聲,為本村村民服務的自治組織。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不具有,不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就直接代表村民自行作出決定的權利。

而村委會,也不能私自做決定、將其所有的集體土地,出租或轉賣給他人。

(二)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中,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徵地拆遷中,“三不”的村委會!

二、村委會,不能“作為徵收主體”:

(一)徵收的主體,只有一個,即是政府。

(二)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村委會,不能私自代替被拆遷村民簽訂《補償協議》:

(一)徵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徵地拆遷中,“三不”的村委會!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必須專款專用,不需統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戶。

且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二)徵地拆遷中,徵地拆遷的補償,與被徵地拆遷的每個人的個人利益,都息息相關。村委會,並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個人意見,是無權越過被拆遷村民本人,直接代其簽訂《拆遷協議》。

對於租地等、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對於租地等事項,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租賃合同》,不生效。

(三)法律依據:《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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