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環境應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從環境應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作者 | 林廣清

小編說:作者系汕頭市澄海區環境應急管理中心主任,長期從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本文為專業思考探討,歡迎批評指正,但注意不傳謠、不抺黑!


從環境應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望文生義容易讓人產生思路跟隨。

比如一個很簡單的字,三點水加一個來字叫“lái”(淶),三點水加一個去字卻不叫“qù”(去),叫“fǎ”(法)。

趙洲橋是在趙洲吧,洛陽橋作為中國四大名橋之一,很多人一看就不加思索的說是在洛陽,殊不知卻是在泉州,因為其在泉州的洛陽河上。

這時候,網絡上出現了泉州泉港碳九洩漏事件,很多人被一篇40W人在無聲中消逝的文章吸引了,不加思考就轉發,好像不到7噸的碳九洩漏就會引發40W人的直接生命安全一樣。

為了解真正情況,我們從政府官網以及果殼、微博等一些比較客觀的媒體上看人家怎樣分析情況,然後查閱一些資料,從環境應急的角度來看這一件事情。

(一)

中國有句老話: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

意思就是經常幹一種存在隱患的事情會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風險。

而外國人喜歡量化,於是有了海因裡希300:29:1法則。即就是300個隱患會產生29個小事件和1次較大事故。


從環境應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自然界經常愛開玩笑,適合種植的良田往往是適合發展的工業用地。

條件稍好的近岸海域,經常會形成需要海水碼頭的發電廠或石化企業與漁民海水養殖的資源之爭。

比如舟山漁場作為中國最大的漁場,近幾年就受到工業發展、碼頭園區的強力衝擊。

這就有了泉港區南埔鎮肖厝村網箱養魚與涉事石化公司的毗鄰。不管是誰先誰後,或是誰經審批誰沒經審批。象大車與小車、機動車與行人的車禍處理原則一樣,法律保護弱者,漁場無論如何都會成為保護對象。

我們先不管漁場與石化公司的法律地位,從環境風險防範說起。

一個企業,當風險隱患達到300個時,海因裡希法則會起作用,因此,1次較大的事故正在釀成。

比如說管道的檢查更新、法蘭軟管墊片老化、破損等,又比如運營管理和運輸過程的控制等,如果沒有經常性的檢查,300次裝卸或者是300條管道法蘭積聚的隱患,就會造成29次小事件和1次較大的事故。

事情發生了,常在海邊走,溼鞋了。

第20屆中國環博會 2019年4月15-17日上海


(二)

洩漏了6.97噸碳九,造成一定的空氣汙染,更重要的是造成海水汙染。眾所周知,光擴散形成的油膜就是漁業養殖的天敵。

我們在果殼的科普文章中也看到,碳九分為裂化碳九和重整碳九,危害各不同。我的理解是,凡是有苯環的化學品,多為危害相對較大的。


從環境應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我們今天不討論這些物料的成份,這將有權威專業機構進行調查分析。也不討論後續處理是否乾淨徹底,是否有殘餘物質繼續造成危害。只討論從環境應急角度的處理事情的合理性。

從環境應急管理上說,這事件有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企業、政府的應急措施是否合理到位,二是企業的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是否存在問題。

從環境應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三)

按照環境應急處理的五個一原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應當第一時間到場、第一時間處置、第一時間監測、第一時間上報和第一時間發佈信息。

1按照環境應急處理的五個一原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應當第一時間到場、第一時間處置、第一時間監測、第一時間上報和第一時間發佈信息。1月4日凌晨,泉港環保局接報後進行調查處理,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很快就召集100多船隻和一大批應急物資進行處置,不可謂反應不快速,環保局發佈情況通報以及後續諸多續報、環境空氣質量通報等,農林水局發佈《通知》,都是及時反應的結果。

網上查閱資料時,發現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佈的《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泉港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中的附件沒有鏈接,我們無法得知事件到什麼程度要啟動應急預案,什麼時間要上報哪一級,因此,該事件的上報等級尚無法得知。


從環境應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而事發地點處於海上,剛剛處於環保、農林水局、海洋管理的邊緣地帶,可想而知,處理責任和權限真的不知道如何界定。

說一個題外話,這也是統一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職權的一個剛性需求吧。

最起碼,至今在眾多自媒體惡炒之下,仍未有官媒正面報道此事,實屬不該。

外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還是希望有官方媒體的正確引導。這真是考驗泉港區、泉州市乃至福建省環境危機攻關的能力。

(四)

從涉事企業上看。

環保法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演練;(五)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


從環境應急角度看「泉港碳九」事件


網上能看到的結果是,《泉州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表(2012年-2015年上半年)》該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於2013年1月15日完成備案,編號為3505052013C020001。

從《泉州市環保局轉發福建省環保廳關於切實加強重點石化化工企業及園區環境應急池建設的通知》(泉環保察〔2015〕50號)上也可以知道,包括該企業在內的石化企業應當進行應急池等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的整改。

該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評估修訂和環境應急設施的整改如何不得而知。

從有限的資料上看,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該企業不單是要承擔造成的損害,還可能存在一些環境應急管理方面的問題,一經查實,將受到法律法規的懲罰。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從松花江事件到天津港事件,作為一個存在風險的企業,建成的十年左右會有一個風險的高危期。這是由於設備老化、人員老化和管理慣性直接決定的。

發生事件的企業很多都是環境隱患排查、風險防範措施和應急管理的問題。但不幸的是,與此毫無關聯的環評屢遭背鍋,但願這一次悲劇不會重演。。。

注:作者系汕頭市澄海區環境應急管理中心主任,長期從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本文為專業思考探討,歡迎批評指正,但注意不傳謠、不抺黑!

來源 | 賢讀亂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