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強制執行需要當地政府批准嗎?

最高院: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強制執行需要當地政府批准嗎?

裁判要旨

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是對企業自主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限制,並未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且本案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依法為本案債權設定抵押的,該抵押擔保已經判決確認合法有效,並明確債權人對該土地使用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覆》中亦明確,在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擔保糾紛案件中,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變現。故有關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事先經政府審批同意的複議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合同糾紛案》【(2011)執復字第1號】

爭議焦點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強制執行需要當地政府批准嗎?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條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是對企業自主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限制,並未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且本案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依法為本案債權設定抵押的,該抵押擔保已經山東高院(2006)魯民二初字第66號和本院(2007)民二終字第141號民事判決確認合法有效,並明確債權人對該土地使用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覆》中亦明確,在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擔保糾紛案件中,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變現。故輕騎集團認為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事先經政府審批同意的複議理由不能成立。

------------------謝謝關注----------------

聲明:本文選自《法門囚徒》微信平臺,僅用於學習研究,不用於任何商業目的。

--------------------------------------------

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