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篇」這16個項目一般納稅人可以按3%徵收率!

一般納稅人3%徵收率的項目

1、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3%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概念解釋: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第1點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3%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概念解釋: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第2點

3、特定甲供工程3%

概念解釋: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範圍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第一條

4、建築工程老項目3%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概念解釋: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第3點

5、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費3%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概念解釋: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第2點

6、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3%

概念解釋: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

7、公共交通運輸服務3%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概念解釋: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

8、動漫企業3%

概念解釋: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製、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9、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3%

10、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3%

11、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3%

12、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3%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製品銷售額和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概念解釋: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准從事生物製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13、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製品3%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製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獸用生物製品銷售額和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概念解釋:獸用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獲准從事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的獸用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製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14、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3%

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並代徵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15、由原6%徵收率改為可選擇按3%徵收率計稅行為3%: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二條調整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7)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四條調整)

16、由原4%徵收率改為按3%徵收率計稅行為3%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四)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三條調整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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