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

如果说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法院的执行工作则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兑现权利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卡。正是因为执行工作事关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权利人权益的变现,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的重重困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在民商事活动中,当矛盾纠纷产生或权益受到损害时,作为当事人的你首先可能会采用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但当这些方式也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你就会采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对诉讼程序不太了解的你,这时会上网查询或咨询律师,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然后写诉状、到法院起诉、提交相关证据…….终于拿到了判决书并胜诉了。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并上诉,还得进行二审审理,将诉讼程序又再走一遍……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时你总算松了一口气,并认为看到了胜利的曙光。于是你信心满满的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迫不及待的守候着执行佳音。此刻你或许正期待着拿到执行款项以缓解你经济上的压力;或许你正期盼着通过执行活动来修补你已经被侵害的权益,还你以公道。

然而在执行工作中,有一种尴尬和无奈叫“执行不能”。现实中人们往往将执行不能等同于执行难,二者实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种不同的情形。执行难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在有全部财产和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转移或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财产困难,或者难以找到财产,或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单位及其他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况。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财产已被全部抵押且无剩余价值,经人民法院穷尽法律手段后仍然不能执行的情况。 如果说“执行难”是通过执行干警们的努力就可以克服和解决的问题,那么“执行不能”则是任凭执行干警们如何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也无法克服的问题。因为再巧的媳妇也难为无米之炊!

在执行工作中,每当接到一件案件,作为执行干警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能够尽快地将执行款项执行到位,如期完成执行任务,以此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维系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秩序。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执行案件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经过一番波折才赢得胜诉的当事人,也许会感到十分地愤恨、疑惑,也会有些许的无可奈何。对于当事人此刻的心情,法院干警能体会和理解。当事人可以指责和怀疑执行干警的工作能力,但也要相信作为一名执行法官,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和决心从未改变过。在执行的工作中,他们一直在路上,一直在努力……。此时,作为当事人也应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多一份体谅和理解,执行中的困顿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在民商事活动中作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和诉讼风险,这需要当事人理智看待。当然,对于此类案件即使是因为“执行不能”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也会一直关注,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会依职权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果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的道路上,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一直和当事人同行,一直在坚持、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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