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查控让“老”的赖钱藏不住

2013年7月31日,殷某某在王某某经营的饭馆中与王某某一家人吃饭时,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相互撕扯,在撕扯中殷某某被王某某打伤。殷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76522.96元。王某某的伤情经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轻伤二级。因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遂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经庭审查明事实后,判决确认由王某某赔偿殷某某因受伤治疗造成经济损失的70%即59511.87元。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某未主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时间履行赔偿义务,殷某某遂向永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几经查找,执行人员一直未能找到王某某。后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查明,王某某长期外出在浙江一带打工。执行干警经过多方打听,在获知王某某的电话号码后,通过电话与王某某联系。但王某某在知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仅委托其亲属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此后就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王某某的银行存款情况后,对王某某的银行账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该措施使在外地打工的王某某因无法使用银行卡,最终促使王某某履行了剩余的赔偿款项。网络查控是人民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使找不到被执行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及存款情况,并依法采取冻结等措施。为了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后启动了网络查控系统。网络查控系统改变了传统的财产调查方式,极大的缩减了“老赖”规避执行的空间,强化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既提高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效力,减轻了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工作量,也使得“老赖”的钱藏不住。和本案一样,自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查控系统以来,执行了一大批找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或藏匿躲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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